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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專戶支出
〈一〉甲、乙雙方同意丙方得由第三條第一款之專戶中,代乙方之付下 列款項
1、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公程受益費、及過戶相關稅費。
2、 仲介服務費:按乙方與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簽定買賣仲介專任委託書
付款方式給付之。
3、 清償原貸款取得清償證明所需之款項:產權過戶到甲方名下後,專戶款項足夠
清償時方得給付之。倘專戶中款項不足支付上列項目時,乙方應在丙方通知五日內,無條件
補足其差額部分。
4、 乙方於本買賣合約流程中,另行透過信義房屋仲介〈股〉公司,
購買承作履約之不動產所需價款及相關費用。
〈二〉乙方指定履約保證專戶結清款項撥付方式如下:
〈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