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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經收保管 〈一〉 為便申辦履約保證,甲、乙雙方應將買賣價款、各項相關稅費及過戶證件,交 由丙方代為經收、保管,直至不動產合約完成〈或解除〉日止。 〈二〉 丙方收受前項文件款項應及簽收或開立相關憑證予甲、乙雙方以資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