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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說明書-------的另類思考
一、大綱:仲介的說明書作得越仔細對買方越沒保障
仲介的不動產說明書
作得越仔細
並且對買方說明得越仔細
當然對越買方越有保障
否則仲介的不動產說明書
作得越仔細
而沒詳細對買方說明
越是仲介卸責的證據,
除非買方有反證
二、解析:
民法567第2項------『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有調查之義務。』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
:『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 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即------買方
仲介實務:
只作『不動產說明書』而不做說明,而讓買方自己翻閱,有那個消費者看到資料
就可看懂,除非是非常專業的人士,
然後在----要約書----或-----斡旋金收據-----上註明:要約人
----------〈以下簡稱買方〉經由某某房屋仲介公司仲介,要購買座落於
----------------------------,業已----充分----詳閱----及----知悉-----某某房屋仲介公司
提供的不動產說明書、標的務現況說明書等資料。
當發生問題,
買方去找仲介希望仲介負起責任時,仲介會置之不理,
因為要約書上或斡旋金收據上
已---------證明---買方-----業已----充分----詳閱----及----知悉-----某某房屋仲介公司提供的不動
產說明書、標的務現況說明書等資料。
另外不動產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的一部分〈參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
因此仲介的不動產說明書
作得越仔細
並且對買方說明得越仔細
當然對越買方越有保障
否則仲介的不動產說明書
作得越仔細
而沒詳細對買方說明
越是仲介卸責的證據,
除非買方有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