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院問題, 請各位大大幫忙 |
發表者:Tom 發表數:-17 IP:202.145.72.* | 2003-05-18 18:3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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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各位好 |
回覆者:紅中不動產 發表數:-17 IP:218.161.7.* | 2003-05-19 22:58:50 |
Cv說得不錯, ----譬如有一個車位需10坪面積,由A、B、C、D共同持分所有權〈任何權利 皆可持分〉,每個人持分2•5坪所有權〈完整所有權〉,但每一個人的面積都無法單獨使用 這個車位,於是4個人協議由一個人專用,而這個人付租金給這另三位〈非拋棄使用權〉, 此即為*-----------共有定約專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期滿即可恢復原狀〈完整所有 權〉。或4個人協議每4天中由每一個人各使用一天。 上一例如發生在買預售屋或新成屋時,建商會要求沒買車位使用權的人簽一分『共同使用部 份使用權拋棄書』給有買車位使用權的人,只要有買車位使用權的人及其後手將所有的拋棄 書保存不滅失,那這每個人持分2•5坪所有權就是虛有其表的所有權,永遠無法恢復原狀。 以前一樓在一些建商、代銷業、仲介業都以地坪賣,而非以建坪賣,以至於出現很多天價的 一樓。 另外,建議您向建管單位申請竣工平面圖,看圖上面是否有圍牆,如果沒有圍牆,那這圍牆 就是違建。 另外本人曾買永和國中附近的房子,地籍圖及竣工平面圖上的位置圖皆顯示巷道有8米寬, 但現場丈量只有6米,所以一樓已侵占公有道路而不自知,由此可見 仲介業沒將使用執照的一些相關文件及圖示列為『不動產產權說明書』的必備文件,還是有 所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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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紅中不動產 發表數:-17 IP:218.161.7.* | 2003-05-19 21:17:36 |
房仲過來人,請提出法院的-------判例-------為佐證! | |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0.202.43.* | 2003-05-19 20:12:00 |
謝謝房仲過來人和CV的答覆 不過說實話,以前的人買房子時跟本就沒有 這些觀念,似乎一樓庭院就是歸一樓使用(我 們附近的住戶全是這樣)所以也沒有什麼拋棄書, 因此有沒有什麼法條或是規範是有這方面規定呢?? 又如果真的不幸要跟樓上的住戶共用, 那要怎樣的 共用法呢??難道把我家大門打開讓她們都可以進來使用嗎? 我家是二十幾年的舊公寓,建商都不知跑那去了, 所以我想也不太可能有所謂的權利拋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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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cv 發表數:-17 IP:61.230.226.* | 2003-05-19 12:37:43 |
以產權上來講他是有使用的權利的,在早期大樓都有這些問題, 當產權再次移轉時問題就來了,這就和屋頂使用權是一樣的,早 期一般屋頂頂樓住戶有使用權,一樓住戶有一樓空地庭院使用 權,但是當初你們在購屋時建商或銷售,應有給你們其他樓層針 對屋頂及一樓空地的權利拋棄書,如果此時你沒有此張,那你會 很麻煩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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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房仲過來人 發表數:-17 IP:218.173.10.* | 2003-05-18 20:43:59 |
香港的華僑?會不會有SARAS? 持分土地是代表"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 一般在實務上,法官會判定: 他沒權在使用上sha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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