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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之種類
一、證約定金 以定金之交付,作為證明契約之成立者,是為證約定金。
二、成約定金 以定金之交付,作為契約成立之要件者,是為成約定金。
三、違約定金 以定金之交付,作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預定,是為解約
定金,縱契約解除亦得獨立存在。
四、解約定金 以定金之交付,作為保留契約解除權之代價者,是為違約
定金。換言之,亦即當事人如拋棄定金或加倍返還定金,其
契約即告解除之意。於此情形,拋契定金或加倍返還定金以
解除契約者,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前為之。
民法所規定之定金,究指何者而言,學理上固有爭論。惟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
付定金當事人不得以拋棄定金,主張解除主契約;同理,付定金當事人不得以加倍返還定
金,主張解除主契約。換言之,民法之定金,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其性質尚非為解約定
金,則理論上尚無二致。
以上摘自輔仁大學法律叢書------新訂民法債篇通則----542頁---543頁---邱聰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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