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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業人為操縱的利器------雙方代理
發表者:紅中不動產  發表數:-17 IP:218.161.14.* 2003-05-14 22:02:39

目前幾乎所有的房仲同業皆以雙方代理來操作,但當您問從業人員何謂雙方代理時,幾乎少
有人可以答得出來。

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而形諸於書面即----要約書。

要約:簡單的說即----將要買賣的條件傳達給對方,喚醒對方的意識,而要求與對方訂約。

承諾---是一種意思表示。

當被要約的這一方對要約人承諾時,契約即成立。

雙方代理:簡單的說即----代理人可以替雙方當事人中之一方作出要約,同時可以替雙方當
事人中之另一方接受要約並作出承諾,契約即成立。

民法103「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項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民法106「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
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雙方代理之禁止

因為代理人要為本人爭取較優的交易條件,自然與交易之另一方有利益之衝突,這時代理人
又為交易之另一方之代理人時,同時要為交易之另一方爭取較優的交易條件,自然與本人有
利益之衝突,因此雙方代理人〈房仲業〉為了自己的利益---佣金,而犧牲了買賣雙方,就作
了雌雄同體,而開花結果----成交。因此幾乎所有的成交案件,都是經由此模式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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