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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聽說過有人賣不動產,被課的稅遠高於賣不動產的收入?也就是說,不動產未賣時屬於我
家,賣出去之後,所有交易金額不夠繳那筆天外飛來的稅金,我們還要將家產賠入,填那筆
天價稅金的無底洞!
民國八十三年,我們的山地賣出,當時和買主簽訂契約,我們「賣清的」,亦即增值稅、代
書費皆由買方付,而當初賣出的實際交易金額,壓根未達公告現值之半數,但這筆收入,已
讓我們這樣的小公務員家庭減輕了原先幾乎不堪負荷的經濟重擔,能夠換較大的房子,不致
像原先四個小孩擠一間房間,也順利供給小孩們進大學讀書,豈料,到民國八十七年,我們
竟收到稅捐處寄來的稅單,命我們繳交「比賣山收入多出兩百萬」的增值稅!
天外飛來橫禍!我們既驚且疑,當初訂立買賣契約時,白紙黑字言明「增值稅由買方付」,
何以這紙稅單竟轉嫁於我們?!更令人憤怒的是,我們的賣出金額還遠低於那紙稅單上的天
價!自此,我們落入家產遭稅捐處惡意竟數充公的驚恐中!
而後,我們聽到「台灣稅法規定增值稅須由賣方付」這樣的說法,方愕然驚覺我們簽署的竟
是一份於法無效的契約,更有甚者,於行政訴訟進行之際,我們由律師處發現一份私擬的假
契約,契約上赫然將我們的買賣金額以公告現值計算,該假契約簽名絕非出自我們,何以竟
能生效並成為稅捐處挾以要脅之物?買賣當中我們確曾將印章交予代書,然而這難道就意味
代書可逕替我們簽署任何文件,甚至代我們簽名?而今我們幾經申請複查、訴願、再訴願,
進入到行政訴訟盡數遭駁回,盡肇因於一份非經我們授意而私簽的假契約?
稅捐處相關人員發出稅單前一年餘,即民國八十五年,曾通知我們前往做買賣筆錄,我們遵
照要求攜帶訂金及買賣兩份契約以及存摺前往接受調查,對於相關人員問話皆據實以告,絕
無欺瞞,而該單位要求佐證之物也悉數予以配合,然而不僅在一年多後該單位發出與事實出
入甚大的稅單通知,悍然推翻我們絕無虛言的筆錄,如今在再審結果未定之際,執行單位更
以強硬之姿,迫我們於一週內繳清所有稅金,而這之前,家父的帳戶已遭執行單位扣押,微
薄的年終獎金也遭神不知鬼不覺提領一空,遭此匪夷所思之橫禍,竟絲毫無轉圜釐清事實的
空間?!台灣的法律,果真死硬欺人至此?!
求助無門,我們抱著一線希望,將事情始末昭告於此,冀求或有先進賢達,能夠指點迷津,
助我們解脫這莫明所以的巨禍…
陳沛慈
tel: 0916013128
e-mail: chenpeitzu@seed.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