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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xx房屋買到凶宅!真可怕!
發表者:大頭  發表數:-17 IP:203.73.2.* 2003-03-28 19:53:54

房仲業者未盡告知責任 經紀人判賠償

新聞來源 台北地院 2003/03/24

三名前信義房屋仲介人員,因為在交易當中隱匿房屋曾經出現屍骨的事實,造成周姓屋主高
買低賣,房價損失四百多萬,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未盡告知義務,必須各自賠償近百萬
元 ............

剛剛在e族網站上看到這則新聞,前幾天在廣播上也有聽到,真是令人不敢相信!
可以參考http://egroup.idv.tw/enews/9203/new04032402.htm


回覆者:megan_chou 發表數:-17 IP:61.64.221.* 2003-08-12 15:44:15
買方可以偷偷做的事情有:
問鄰居、問警衛、問管區警察...
不過依照我的經驗,不一定有用,
我碰到的就是鄰居與警衛都裝傻。

再來買方一定要做、用以保護自己的,
看清楚屋況說明書(現況說明書),
裡面請賣方簽名保證在賣方有所有權的時間內,
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
沒有查到輻射屋、海砂屋、沒有被查報違建等等的,
(內政部有範本)
這說明書很重要,雖然賣方也有可能造假,
但是至少由賣方簽名的文件,後來發現是賣方造假,
要訴訟或是其他程序,對買方比較有利。
若是買方沒有要求這些文件,
若是賣方硬ㄠ事前已告知,就比較麻煩...

以我所碰到的情形,原本仲介根本沒提供「屋況說明書」,
因為從別的地方聽到「好像」曾經發生過事情,
趕快跟仲介說我要屋主補提屋況說明書,
仲介才跟我說屋主說曾經發生過事情。

不曉得是屋主隱瞞還是仲介隱瞞...

回覆者:ㄚ毛 發表數:-17 IP:61.219.99.* 2003-08-12 10:52:06
那怎樣才不會買到「鬼屋」ㄋ
回覆者:megan_chou 發表數:-17 IP:61.64.221.* 2003-08-05 23:08:19
其實真的很難知道,
我之前差點要買的一棟房子,已經付斡旋金,
但從別的地方聽說「好像」同一個社區有發生事情,
問了管理員問了鄰居,也都說我買的這間沒事,
問了附近派出所,警員欲言又止,但也沒說甚麼,
後來我跟仲介很嚴肅地提出,請她一定要出具保證,
她後來才說屋主隱瞞,之前房客自殺。

買方能夠做的,大概只能堅持「屋況說明書」一定要有,
然後問問鄰居、問問管理員、問問警察吧!
但以我的經驗,也不一定有用!

這種事每家仲介都有可能會發生,
我找的這家就不是原來新聞中的那一家。

回覆者:小哈 發表數:-17 IP:61.219.99.* 2003-08-05 15:32:37
最近ㄚ
向于楓的房子被拍賣
因為她是知名藝人
所以大家都有注意到房子在哪裡
如果是不知道的話
那凶宅被拿出來賣
我們怎麼知道是不是凶宅呢
回覆者:pp 發表數:-17 IP:61.219.99.* 2003-04-08 17:17:34
內部裝潢很新
通常看起來是完全沒人住過的樣子
很溫馨
讓人一看就很想撩落去

但是
買了之後
才會發現建材可能蠻爛的

總之
還是不要買投資客的房子!
買到會後悔的ㄋ
回覆者:阿草 發表數:-17 IP:163.21.235.* 2003-04-04 12:09:05
那要怎麼分辨投資客的房子呢?
回覆者:花花 發表數:-17 IP:163.21.235.* 2003-04-01 17:19:42
我也有聽到廣播,
那是不是代表他們幫人賣凶宅
還賺差價?
回覆者:cucci 發表數:-17 IP:210.71.248.* 2003-04-01 00:35:48
看不出來是誰在打廣告阿?還是我太笨ㄌ??
回覆者:小小涼 發表數:-17 IP:211.76.98.* 2003-03-31 20:54:22
這間一定是投資客的房子,投資客的房子問題最多了
回覆者:阿德 發表數:-17 IP:140.129.22.* 2003-03-31 18:08:22
這個房屋公司不是有上市嗎?
為何公司人員得職業道德和良心會是這樣??
真可怕......*.*#
回覆者:good 發表數:-17 IP:163.20.159.* 2003-03-31 15:49:21
恐怖ㄜ
回覆者:Jerry 發表數:-17 IP:211.76.98.* 2003-03-28 21:57:32
嗯!看來有打廣告兼批評同業之嫌疑喔!
回覆者:買都買了 發表數:-17 IP:203.73.2.* 2003-03-28 20:45:59
買都買了...這種帶賽的經驗即使獲得賠償,還是蠻嘔的.......消費者購買前還是多打聽一下吧


房屋仲介未盡告知義務 仲介員應對雇主賠償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十四日電

仲介公司員工在買賣房屋過程中,沒有明白告知仲介銷售房屋內,曾經發生屍體幾呈枯骨才
遭人發現的重大社會新聞事件,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這種情形已對購屋人心理造成重大影
響,降低買方意願及交易價值,負責仲介的員工應對仲介公司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表示,倪姓、李姓及戴姓等被告是台灣某知名仲介公司員工,明知有關影響房地交
易價值及買方意願的事實,應該明白告訴買方不得隱瞞是公司規定,否則就會使公司遭到重
大財產及商譽損失。

台北地院指出,當倪姓等被告銷售房屋時,明知仲介銷售的房屋內,曾經有人死亡多月屍體
幾呈枯骨才遭人發現的社會新聞事件,會影響房地交易價值及買方購屋意願,卻共同隱瞞欺
騙,導致損害買方利益。

而經法院深入了解倪姓等三名被告說詞,台北地院認為房屋內發生的新聞事件,確實是影響
交易意願及交易價值的重要事項。

因此,台北地院說,應該准許仲介公司依民法等規定,請求倪姓等三名被告損害賠償,至於
賠償金額方面,倪姓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九十六萬餘元、李姓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九十七萬餘
元、戴姓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九十萬餘元,均應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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