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xx房屋買到凶宅!真可怕! |
發表者:大頭 發表數:-17 IP:203.73.2.* | 2003-03-28 19: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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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業者未盡告知責任 經紀人判賠償 |
回覆者:megan_chou 發表數:-17 IP:61.64.221.* | 2003-08-12 15:44:15 |
買方可以偷偷做的事情有: 問鄰居、問警衛、問管區警察... 不過依照我的經驗,不一定有用, 我碰到的就是鄰居與警衛都裝傻。 再來買方一定要做、用以保護自己的, 看清楚屋況說明書(現況說明書), 裡面請賣方簽名保證在賣方有所有權的時間內, 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 沒有查到輻射屋、海砂屋、沒有被查報違建等等的, (內政部有範本) 這說明書很重要,雖然賣方也有可能造假, 但是至少由賣方簽名的文件,後來發現是賣方造假, 要訴訟或是其他程序,對買方比較有利。 若是買方沒有要求這些文件, 若是賣方硬ㄠ事前已告知,就比較麻煩... 以我所碰到的情形,原本仲介根本沒提供「屋況說明書」, 因為從別的地方聽到「好像」曾經發生過事情, 趕快跟仲介說我要屋主補提屋況說明書, 仲介才跟我說屋主說曾經發生過事情。 不曉得是屋主隱瞞還是仲介隱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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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ㄚ毛 發表數:-17 IP:61.219.99.* | 2003-08-12 10:52:06 |
那怎樣才不會買到「鬼屋」ㄋ | |
回覆者:megan_chou 發表數:-17 IP:61.64.221.* | 2003-08-05 23:08:19 |
其實真的很難知道, 我之前差點要買的一棟房子,已經付斡旋金, 但從別的地方聽說「好像」同一個社區有發生事情, 問了管理員問了鄰居,也都說我買的這間沒事, 問了附近派出所,警員欲言又止,但也沒說甚麼, 後來我跟仲介很嚴肅地提出,請她一定要出具保證, 她後來才說屋主隱瞞,之前房客自殺。 買方能夠做的,大概只能堅持「屋況說明書」一定要有, 然後問問鄰居、問問管理員、問問警察吧! 但以我的經驗,也不一定有用! 這種事每家仲介都有可能會發生, 我找的這家就不是原來新聞中的那一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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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小哈 發表數:-17 IP:61.219.99.* | 2003-08-05 15:32:37 |
最近ㄚ 向于楓的房子被拍賣 因為她是知名藝人 所以大家都有注意到房子在哪裡 如果是不知道的話 那凶宅被拿出來賣 我們怎麼知道是不是凶宅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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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pp 發表數:-17 IP:61.219.99.* | 2003-04-08 17:17:34 |
內部裝潢很新 通常看起來是完全沒人住過的樣子 很溫馨 讓人一看就很想撩落去 但是 買了之後 才會發現建材可能蠻爛的 總之 還是不要買投資客的房子! 買到會後悔的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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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阿草 發表數:-17 IP:163.21.235.* | 2003-04-04 12:09:05 |
那要怎麼分辨投資客的房子呢? | |
回覆者:花花 發表數:-17 IP:163.21.235.* | 2003-04-01 17:19:42 |
我也有聽到廣播, 那是不是代表他們幫人賣凶宅 還賺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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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cucci 發表數:-17 IP:210.71.248.* | 2003-04-01 00:35:48 |
看不出來是誰在打廣告阿?還是我太笨ㄌ?? | |
回覆者:小小涼 發表數:-17 IP:211.76.98.* | 2003-03-31 20:54:22 |
這間一定是投資客的房子,投資客的房子問題最多了 | |
回覆者:阿德 發表數:-17 IP:140.129.22.* | 2003-03-31 18:08:22 |
這個房屋公司不是有上市嗎? 為何公司人員得職業道德和良心會是這樣?? 真可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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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good 發表數:-17 IP:163.20.159.* | 2003-03-31 15:49:21 |
恐怖ㄜ | |
回覆者:Jerry 發表數:-17 IP:211.76.98.* | 2003-03-28 21:57:32 |
嗯!看來有打廣告兼批評同業之嫌疑喔! | |
回覆者:買都買了 發表數:-17 IP:203.73.2.* | 2003-03-28 20:45:59 |
買都買了...這種帶賽的經驗即使獲得賠償,還是蠻嘔的.......消費者購買前還是多打聽一下吧 房屋仲介未盡告知義務 仲介員應對雇主賠償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十四日電 仲介公司員工在買賣房屋過程中,沒有明白告知仲介銷售房屋內,曾經發生屍體幾呈枯骨才 遭人發現的重大社會新聞事件,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這種情形已對購屋人心理造成重大影 響,降低買方意願及交易價值,負責仲介的員工應對仲介公司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表示,倪姓、李姓及戴姓等被告是台灣某知名仲介公司員工,明知有關影響房地交 易價值及買方意願的事實,應該明白告訴買方不得隱瞞是公司規定,否則就會使公司遭到重 大財產及商譽損失。 台北地院指出,當倪姓等被告銷售房屋時,明知仲介銷售的房屋內,曾經有人死亡多月屍體 幾呈枯骨才遭人發現的社會新聞事件,會影響房地交易價值及買方購屋意願,卻共同隱瞞欺 騙,導致損害買方利益。 而經法院深入了解倪姓等三名被告說詞,台北地院認為房屋內發生的新聞事件,確實是影響 交易意願及交易價值的重要事項。 因此,台北地院說,應該准許仲介公司依民法等規定,請求倪姓等三名被告損害賠償,至於 賠償金額方面,倪姓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九十六萬餘元、李姓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九十七萬餘 元、戴姓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九十萬餘元,均應加計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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