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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轉移前確認
發表者:t  發表數:-17 IP:61.30.78.* 2003-03-21 08:55:38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
算之:
一、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 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

三、 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 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五、 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而建商在申請使用執照時就應將這比錢存入,是否需要在產權轉移前確認

回覆者:mm 發表數:-17 IP:210.61.194.* 2003-03-21 10:43:50
沒有存款證明,領不到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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