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停車位 |
發表者:Sam 發表數:-17 IP:61.230.87.* | 2003-03-19 17:3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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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區有法定停車位和獎勵停車位,但是仍有不少車位未賣出仍在建商手上 |
回覆者:PREMACY 發表數:-17 IP:219.84.20.* | 2004-04-24 00:39:35 |
但還是沒有哪位大大能說明在價錢上會有不同嗎? 或是應該買哪一種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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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amingu 發表數:-17 IP:203.204.51.* | 2004-04-23 18:06:47 |
2004.04.23 中時晚報 買車位 先搞懂門道 吳瑞達/台北報導 「買車容易,停車難」,相信是許多有車階級共通的困 擾,尤其是住家或是上班地點在都會區的民眾,感覺更是深 刻;在都會區擁有車位,無論投資、自用,都很實惠。 很多人在買預售屋時,附帶會買個車位,或是購買中古屋 時,也必須連同原屋主的停車位一起買下來,且非買不可; 但有些大樓的停車位,又可單獨交易,讓搞不清楚的消費者 滿頭霧水。 實際上,目前的大樓停車位,大致區分為三種型態,坊間 租售報導指出,停車位有三種,包括:法定停車位、增設停 車位、獎勵停車位;而因屬性的不同,買賣方式也有出入, 價格也會有差異。 而所謂法定停車位,租售報導表示,這是按照都市計劃或 建築法令規定,要設置的停車位。這種車位,過去是做為防 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但也規範不周,常淪為違規使用或 被某一戶獨占;因此在八十九年九月以後,內政部規定這種 地下室,必須以共同使用方式登記,自此法定停車位,就成 為公共設施。 停車位既是公共設施,並沒有權狀,民眾必須在擁有這棟 物裡頭擁有房子,才能擁有產權;這種停車位基本上,只能 內賣,即隨原住戶房屋同步出售。 至於增設停車位,是指在都市計劃或建築法規允許下,由 建商增加設置的停車位。這種停車位是登記為專有部分,與 法定停車位登記為公共設施不同,因此購車位的民眾,能擁 有一張權狀,但基本上,是屬於共同持分的權狀,可以獨立 買賣、設定抵押;但必須注的是,在買賣或被法拍時,其他 擁有增購停車位者,具有優先購買權,可能會衍生些許困 擾。 至於獎勵停車位,同樣是法令允許可以設置的停車位,由 建商增設,且受到容積率獎勵的停車位。租售報導指出,既 是受容積率獎勵,其用意是要提供出來「給公眾使用」,藉 以彌補停車位的不足,說穿了,就是以私有大樓的地下停車 位,替代公有停車位。 而既屬公眾使用,除了不特定人以外,大樓的所有權人、 住戶,當然都能使用;而這種停車位,除在「公眾使用」的 規範不同外,權利義務大致雷同,即有專有部分,也有權 狀,可以內賣或外賣,同樣的共同持分的人也有優先購買 權,租售報導建議,買到這種位時,要能有權狀,並採持分 共有登記,同時要能確認使用位置。 停車位的屬性不同,在使用上,及未來銷售方面,可以出 現差異,在決定購買前,至少要先釐清究竟是屬於哪種性質 的停車位,在投資上,能否出租,或未來出售時會不會產生 困擾,買前多做功課,可減少日後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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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Diana 發表數:-17 IP:202.145.59.* | 2004-04-23 17:23:13 |
屬建築技術規則部分,可以向縣市府建築管理課檢舉,私權 部分(管委會決議)只能向法院提出訴訟。 法定停車位:即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大樓按其總樓地板面積多 寡所必須設置之停車位。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不得與 建築分開買賣。且買賣對象僅限定同棟大樓住戶。 增設停車位:此係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因超挖增加面積所規 劃之停車位。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得以公共設施或獨立權 狀方式登記,且其停車位之使用收益乃由該停車位所有人自 行為之,惟其出售之對象與法定停車位不同,並不限定於該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所有權人。 獎勵停車位:建商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所設置之停車位。依本要點增設之停車空間,應提供公眾使 用,除應於建築執造、使用執造及平面圖上加註『於*層增設 公共停車空間*輛供公眾使用外』,起造人或所有權人並應於 建築進出口明顯位置設置標示牌,並負責管理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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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不吃熊 發表數:-17 IP:163.29.57.* | 2004-04-23 09:32:04 |
而法定停車位在建築法規中的定義是 在一定規模的集合住宅中建築法規定要設置某個數輛的停車 位 但是 並無規定法定停車位一定為全體區分所有人所共有 即可以共有也可以私有 以我的經驗來說 買賣房屋契約中 我選定的車位即是 法定停車位 契約中明定地下室停車空間分管協議 且也註明權狀中包含該停車位坪數 未買車位者權狀不包含車位持份 固該法定車位屬於私有 至於停車位買賣據我的房屋買賣契約書中明定 各種車位只能同時與房屋轉移給社區以外的自然人 或是將車位單獨轉移給同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 兩種方式 以上是個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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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茫然 發表數:-17 IP:163.28.33.* | 2004-04-22 16:48:47 |
我看完上面的文章後有一個疑問 既然法定停車位的產權是由同一棟大樓的住戶共同持有 那將來我若要賣房子 我所持有的這個車位是不是也要賣給同一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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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FRED 發表數:-17 IP:219.84.20.* | 2004-04-22 10:00:51 |
這個小弟之前讀過了.... 不好意思.... 才疏學淺越看越模糊.....=_+.... 小弟只想知道所以在價格上跟合法實用性上並無重大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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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lucky 發表數:-17 IP:61.30.0.* | 2004-04-22 09:37:33 |
現在車位問題愈來愈多,政府也在改進法律問題,以避免有法律 問題.我本來也以為不買車位,去停人家的車位,人家也無可奈 何.但因為現今糾分愈多,政府也注意到這方面問題,所以有加 強在售屋時,未買車位者要加簽自動放棄車位公有持份,且不得 使用車位的文件,藉以保護消費者.所以不用擔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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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不吃熊 發表數:-17 IP:163.29.57.* | 2004-04-22 09:28:10 |
忘了講一件事 法定停車位跟獎勵停車位如果位置沒有明顯區分且出入口箱 同時 最大的不同 在於 房屋稅的稅率計算上不同 因為法定停車位是併入房屋權狀中 所以是以房屋價值課稅 但是獎勵停車位是獨立權狀 則另外課稅 因為一搬來講停車位都在地下室 所以獎勵停車位是以地下室權狀價值課稅 如此就會比較便宜 以上是個人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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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不吃熊 發表數:-17 IP:163.29.57.* | 2004-04-22 09:18:16 |
停車位有法定 獎勵 及自設的區別 是因應建築法規修訂的關係 已有大大講過 如果法定停車位若經契約分管協定 且別人並無該車位權狀持份 就是為該所有權人單獨使用 而獎勵停車位當初訂定的目標 是因應車輛大幅增加 而停車位不足的情況下 由政府修訂建築法 要獎勵建商興建停車場以供不特定人停車使用 所以只要和其他種停車位位置及出入口有特定區分---重要條 件 則就會有獨立產權可以單獨外賣 但是若是沒有上述重要條件 則何種停車位均無差別 只要透過契約分管協議就可以完成 車位為區分所有權人單獨擁有 而就您所說的建商宣稱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或是自設停車 位都有獨立產權 其實有大大已經講過 建商只要保留一間套房 然後將所有未賣出的車位全部登記在該間套房底權狀下 再將車位外賣時將該間套房權狀分割 如此任何種車位均可外賣 以上是個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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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JR東中野 發表數:-17 IP:211.76.98.* | 2004-04-22 02:06:01 |
http://home.kimo.com.tw/ephonech/b14/ 到上面花點時間把它看清楚,你應該會比較明白吧!之前就有 大大貼過囉~~~^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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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FRED 發表數:-17 IP:219.84.20.* | 2004-04-22 00:19:19 |
嗚.... 小弟還是看的一頭霧水.... 有沒有哪為大大能言簡意賅的說明法定與獎勵車位 到底哪種比較不會有問題? 又價錢上應該有多少差距? 還是沒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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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Sam 發表數:-17 IP:61.230.86.* | 2003-03-21 23:24:00 |
獎停,供公眾使用,應該是只需在付費的條件下使用吧,而不是免費使用. | |
回覆者:Taco 發表數:-17 IP:210.65.181.* | 2003-03-20 16:06:15 |
1.問漏洞的話.....確實是有啦 也不會太難 而且合法 只要在車位出售時 給買方一坪的室內專有面積 就可以 合法成為區分所有權人了 目前的確有些不肖建商這樣 搞 缺點就是會造成社區管理困難 2.停車位都有登記的 要更改是很困難的 除非是事先更改 若是賣出一部分後 通常都會寫到買賣合約內 想更改就 很困難了 通常沒人會自找麻煩 因為要鑽法律漏洞太容易了 3.獎勵停車位就很傷腦筋了 立法機關耍白痴 說產權獨立又 要供其他人使用...........像我就絕對不敢去用 不然車子難保 無損 買賣時自己要注意啦 有的建商專門欺負不懂法律的人 像我就見過把公共空間約定專用後再出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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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nezumi 發表數:-17 IP:210.244.50.* | 2003-03-20 16:02:19 |
hi 華仔, 個人認為,離電梯近的最好。哪一種好,要看你是買來自己 停車用的還是順便兼投資的。最重要的是買之前要清楚產權 及使用權,好壞沒有定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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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nezumi 發表數:-17 IP:210.244.50.* | 2003-03-20 15:52:32 |
Hi babykt :) 你可以去停,我想對方告不贏你。不過你可能要擔心車被砸 ,擔心被開槍什麼的 :) 我是不建議你這麼做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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