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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兇宅認定的法律知識
發表者:TGP  發表數:4 IP:118.168.23.* 2010-11-05 01:00:38

所謂之凶宅,依目前主管機關及法院之見解,似乎限縮於屋內曾發生『自殺』或『他殺』事件時,始為所謂之凶宅:
雖然說凶宅是屬於物之瑕疵之一種類型,但是畢竟『兇不兇』仍然沒有一定的客觀評價標準,所以依內政部對房仲業者公告之『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內容,以及我國目前法院的判決實務觀之,似乎係以該屋內曾發生有人『自殺』或『他殺』時,會被認定為凶宅,也就是所謂物之瑕疵的『瑕疵』。

如果真的買到屬於物之瑕疵之凶宅時,按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買方可以於告知賣方後,逕行解除買賣契約:
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定有明文,但物之瑕疵若為兇宅,衡諸常情,一般民眾對於凶宅自然是避之唯恐不及,及早將此凶宅脫手才是買方最終的盼望,僅是減少價金並無法彌補這個兇宅瑕疵所造成的損害。因此,買方要求解除契約當無顯失公平的問題,若真的買到凶宅,買方依民法第359條於催告賣方後即可逕行解除契約。
但是,在此提醒,萬一真的不幸買到這類房屋,在發現之後,一定要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並明確表示要解除契約,否則依法律之規定,買方於買賣後若發現瑕疵而未立即告知賣方時,是會被認定為買方已經接受了這個瑕疵,事後就不能再主張相關的責任了。

賣方於出售此類凶宅時,一定要誠實告知房仲業者及買方,否則除民事賠償外,更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可謂得不償失:
除了解除契約,賣方若未誠實告知,買方亦可依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而撤銷購買之意思表示,其次,除了民事方面賣方須為此負責外,若房屋確為兇宅,但賣方卻隱瞞此事,並向買方表明並非凶宅或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上勾選『非凶宅』時,可能還會吃上刑事官司.

http://tw.group.knowledge.yahoo.com/23369622-1234/article/view?ai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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