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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屍在露台上 算不算是凶宅
發表者:貴夫人  發表數:16 IP:210.59.229.* 2009-05-26 16:54:34

一位資深法官說,凶宅是指房屋「曾有非自然身故」,而陽台或露台與房屋是一體的,若為私人所有,有人死在上面,雖非死在屋內,審判實務上仍會認定這戶是凶宅,應與屍體有無經屋內運出無關,但是這情節比直接在屋內死亡輕,屋價大約打8至9折。

若屋內有人發生意外,如跌倒死亡,房價約打6至8折,若是屋內有凶殺案,屋價恐下殺5折。但法官指出,另有一種陽台如同樓梯間或公共走道的「公設」,是全棟住戶都可走動的,這種陽台並非私人陽台,即使出現非自然死者也不算凶宅。

另有法官及房仲業者指出,部分台灣民俗認為,跳樓自殺者的冤魂應會以某種形式,在特定時間,往來於跳出的屋內與墜落斷氣點間,去年北院審理一件購屋糾紛時認為,人自屋內跳出死在屋外馬路上,此屋就是凶宅,判定屋價打85折。

但若是在公共區域死亡,即不算凶宅,前年台北市軍功路某社區的一件購屋糾紛,北院法官就認為,有人在大樓車道口被殺死,這棟大樓並非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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