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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8月31日為地價稅課稅基準日,包括法拍或一般土地買賣案件在內,取得土地所有權日期在8月31日以前者,應以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的地價稅;取得土地所有權日期在9月1日以後者,則以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稅。
財政部說,稅法規定8月31日為地價稅課稅基準日,是要明確土地移轉時的課稅主體,民間私下協議按買賣雙方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稅捐機關不會過問,稅捐機關只會按照課稅基準日決定核發稅單的對象。
稅法明令,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的8月31日,財政部說,也就是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的地價稅。
舉例來說,在今(97)年8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按照稅法規定,是由新的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97年全年的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則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稅義務。
財政部說,除一般土地買賣案件外,因法院拍賣而移轉的土地,也是以8月31日做為課稅基準日。即凡8月31日以前(含當日)拍賣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者,應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 9月1日以後才取得所有權者,當年度仍以原所有權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拆除改建中的自用住宅土地出售,財政部規定,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應以其拆除改建核准日前一年,推算無出租或營業等情形者,即可按低稅率課稅。
依據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一年內,如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指出,若屬拆除改建中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一年內」的時點認定,是以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一年期間為準。
不過,財政部也同意,如果出售拆除改建中的自用住宅房屋基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所有權人所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的證明文件,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後,其有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認定,可改以實際拆除日起往前推算一年期間為準。
財政部強調,已拆除自用住宅房屋基地,在實際拆除日至出售期間內,發生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者,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自用住宅10%優惠稅率。
引用自【2008-08-20/經濟日報/A17版/稅務法務】
http://tw.myblog.yahoo.com/air-ts950468/article?mid=639&prev=-1&next=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