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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邱慧雯/台北報導】
房貸族得注意了!金管會已研訂「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條之一修正案,未來購屋族若延遲繳款逾兩期,銀行為保全自身債權,可能行使「加速條款」,即:房貸族自住的房子可能面臨加速被拍賣以確保銀行債權的窘境。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訂此定型契約之修正草案,是為配合四月十一日將施行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因為當初該條例原草案五十五條規定,進行更生程序的債務人,礙於自用住宅特別條款,銀行不得隨意拍賣其自用住宅,不過銀行認為如此一來房貸風險過大,為避免逾期放款及呆帳提列金額增加,在外界強力反對下,刪除原草案五十五條,但為保障債務人更生期間的相關權益,因此轉而在房貸定型化契約中規定。
此次研擬的房貸定型化契約,定義了「自用住宅」以及「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範圍。所謂自用住宅是指借款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的建築物;「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則是指借款人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整修所需資金,以自用住宅為擔保品向銀行借貸的債權。
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梁表示,若借款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提出協商,只要借款人延遲繳款期數未逾兩期,並且同意仍依原契約按期還款,其逾期所積欠的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可以在剩餘年限分期攤還,沒有馬上還清逾期款的壓力。
符合上述條件者,銀行不可行使加速條款,也就是指銀行不得以拍賣房子或要求借款人馬上償還全數本金等方式保障債權。
不過債務人所積欠的本金,仍要按「原借款契約約定利率」分期計算利息,這樣一來,對於真正一時遭遇財務困難的房貸族而言,兩個月的喘息期似乎太短,而且原契約約定的年限與利率不能協商更改,根本無法達到兼顧其權益的本意。
不過金管會表示,此修正草案將刊登在行政院公報與金管會網站,各界如有意見可在刊登七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