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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族注意了,金管會昨天修訂新規定,貸款人一旦兩期房貸逾繳,不僅喪失與銀行債務協商權利,還可能丟掉房子,因銀行可啟動「加速條款」拍賣貸款人的房子抵債。新規定最快四月上路。
所謂「加速條款」指的是,消費者與銀行約定,消費者如果逾期(通常為一期)未繳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也就是說,逾期未繳房貸後,原本廿年的貸款銀行可要求消費者提前一次清償全部貸款,或拍賣擔保品(通常房子或土地等)抵債。
銀行主管指出,現行銀行與貸款人簽訂的契約,只要房貸逾一期未繳,銀行即可行使「加速條款」拍賣抵押品,金管會昨天放寬到兩期未繳。
銀行主管表示,實務上,大多數銀行很少動用到「加速條款」,不會嚴格到只逾一期未繳就拍賣房子,會先透過催繳等方式要求貸款人儘速還款;如果催繳幾個月貸款人仍未繳款,銀行才會進行拍賣等債權保全。不過,四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不利銀行債權確保,銀行業反而有機會動用這項「討債」工具,以「加速條款」逼使貸款人繼續正繳納房貸。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訂,消費者向銀行貸款後,萬一還不出錢,可申請債務協商,包括消費借貸、自用住宅房貸與雙卡貸款等,都可做為協商標的。
金管會昨天公布「個人購屋與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兩大重點包括:
一、明定「自用住宅」,是指借款人所有供自己或家屬居住使用的建築物;「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是指,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銀行借貸分期償還的債權。
二、自用住宅貸款借款人申請「債務協商」前提,是逾期繳納本息未超過兩期,以及同意依原契約按期還款。
換句話說,借款人逾期未繳納房貸本息如果超過兩期,或不同意依照原契約還款的話,銀行即可不受理「債務協商」,直接啟動「加速條款」,拍賣貸款人的抵押房子保全債權。但銀行也可以接受借款人申請,展開協商;收放全看銀行臉色。
【2008/01/18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