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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照過來》簽約別馬虎 最好公證 ##【聯合報/記者許韶芹/台北報導】 2007.01.27 02:22 am
花蓮東華大學楊姓女學生疑因租屋糾紛自殺後,學生校外租屋的問題再度受到注意。房仲業者提醒,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契約時,務必要斤斤計較,一條條明列雙方的權利義務,才能獲得法律上保障。
租賃契約中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信義房屋法務經理劉韋德指出,坊間有許多定型化的租賃契約,詳列基本的租金、訂金、押金及租金給付方式等。一般而言,房東會收取一至兩個月的押金,房客遷離前至少需一個月前告知房東,如提早在租屋期限內解約,房東不需要退還所收的押金。
另外,出租人及承租人可加註雙方議訂的內容,如修繕條件、租期到期的歸還方式、可使用的家具、家電和居家空間等。總而言之,「白紙黑字」才有保障,千萬不要以為只有口頭承諾就可了事。
劉韋德提醒,最後不要忘了將租約公證以確保雙方權益。他表示,現在的公證程序已經簡化許多,民眾無須舟車勞頓跑到法院公證,找司法院遴任的民間公證人就可辦理,收費與效力均與法院公證人相同。
若房客遇到惡房東,不願退還押金或要求強制搬遷,可拿公證書到法院強制執行;房東若遇到房客不繳房租,或損毀房子擺設等行為,同樣也能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雙方各有保障。
【2007/01/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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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TOCK/STO10/37048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