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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貸契約 模糊地帶多 ##【經濟日報/記者陳雅雯/台北報導】 2006.11.30 03:57 am
消基會日前直指銀行的房貸定型化契約條款有諸多模糊地帶,易損及民眾利益。金管會為此請銀行公會針對國內銀行調查,近日統整後可望於銀行公會討論。
接獲調查的銀行主管指出,目前各銀行的房貸定型化契約條款自成一格,包括提前清償違約金、抵利型房貸的排除條款,以及行使加速條款等,皆攸關民眾的權益。
以房貸提前清償的違約金來說,銀行主管解釋,各銀行從寬到嚴的計價模式皆有。
銀行主管表示,最嚴格的計價方式就是以「原貸款總額」為計算違約金的基準,目前有部分外商銀行以此模式計價。假設曉華的貸款金額是500萬元,當還款達50萬元時想轉貸至其他銀行,則原銀行會以500萬元來計算違約金。
次嚴苛者,是以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申請日,向前推六個月的借款餘額計算。也就是說,如果「借款往來未滿六個月,就會以原核貸金額計算」。如果貸款100萬元、已還30萬元,計算相關違約金時的貸款餘額仍以100萬元計算。
銀行主管指出,最寬鬆的計算方式是只要房貸戶提前清償,但不將剩下的房貸餘額轉貸,或是全數清償,但不要求領取「清償證明」,就可不被收違約金,目前公營行庫幾乎採此模式。
此外,銀行公會調查各銀行的抵利型房貸排除條款。
銀行主管表示,抵利型房貸是將房貸帳戶與存款帳戶分開,部分銀行會將兩個帳戶間利息差額納入計算,部分銀行則反之。例如張先生存款有200萬元,房貸金額是500萬元。因此當中的300萬元適用房貸利率3%,200萬元則是存款利率2%,部份銀行會將1%的利率差額,用200萬元來計算補足。並且,各家銀行的抵利型房貸存款抵利上限皆不同,部分是1,000萬元,部分是2,000萬元。
其他諸如貸款人在其他銀行產生信用瑕疵時,提供房貸的銀行可否行使加速條款,將抵押品拍賣等,也都在銀行公會對定型化契約的調查範圍內,預計兩周後完成統整。
【2006/11/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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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STOCK/STO10/362697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