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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收條等同於收據嗎?
發表者:francky  發表數:3 IP:220.135.134.* 2006-10-13 21:46:55

跟建設公司買新成屋,
他們把房屋跟土地分成兩個部分交易,
房屋款的部分有營業稅,所以每次付款都開了發票給我,
但是土地款為個人(非建設公司,我猜是地主)買賣,所以免營業稅也沒開發票,
不過我知道應該至少要開收據證明,

但是,他們給的一張紙 上面標題是 [暫收條]
內容說: " 收到XXX繳納土地款,新台幣XXX元整,
此收無誤. 此款存入合作金庫二聯單為正式收據,
暫收條立即自動作廢. 簽收人:XXX
中華民國X年X月X日

請問這樣叫收據嗎?

每次問建設公司,都說對呀,
我們都是這樣給的,就是收據,

我不懂,那中間那一句話是什麼涵義,
{此款存入合作金庫二聯單為正式收據,
暫收條立即自動作廢.} 寫給誰看的???

有沒有人可以幫我解答?

感謝!!

回覆者:francky 發表數:3 IP:220.135.134.* 2006-10-16 23:02:52
謝謝你的回答,
好像確實如你所說這樣,

因為 我後來也在奇摩的知識+ 問了這樣的問題
有個跟你一樣的熱心人 ,也是跟你回答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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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無奈的人生 ( 實習生 2 級 )
回答時間: 2006-10-14 16:32:27

以通體觀之,應已構成收據
民事除要式行為者外,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而收據非為要式行為,故應以當事人之真意為準,無論稱之為暫收條或
以其他名稱稱之,皆無損其為收據之本質


該屋應屬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其簽約方式有二


1、簽訂一本房地買賣契約,出售人為『建設公司』及『地主』


2、與建設公司簽訂建物買賣合約,並與地主簽訂土地買賣合約


不論以何種方式簽約,買方皆有與地主簽約


於買方繳納土地款時,地主為規避銀錢收據之印花稅,並為未來國稅局

查核舉證之準備,地主將以買方之名義,將土地款存入合作金庫帳戶,

此時買方手中有一收據,同時地主之帳戶有買方之存入紀錄,為避免買方主張重複支付,故於收據加以備註


買方可將該暫收條內容以下列方式觀之

收到(土地買賣合約之買方)XXX繳納(土地買賣合約之)土地款新台幣XXX元整,此收無誤

(註:)此款存入合作金庫二聯單為正式收據,暫收條立即自動作廢


簽收人:XXX(土地買賣合約之地主)蓋章(土地買賣合約之地主印章)
回覆者:Junior 發表數:431 IP:59.126.52.* 2006-10-13 22:27:14
純粹節稅的安排而已
無須擔心
他的意思是說暫時先代地主收取款項
等到款項代收入了該銀行帳戶之後暫收條就無效了
因為已經入到地主的帳戶了
等於是銀貨兩訖的意思
也就是說這樣就代表你已經將款項存入地主的帳戶內
這個問題是在稅法和民法上的設計
當然有一些是要注意的
不過除非代銷人員有惡意行為
否則不會有什麼大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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