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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未告知 買凶宅獲全賠
中國時報 C4/中部綜合 2006/06/11
【馬瑞君/台中報導】
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買到曾有人自殺的「凶宅」該怎麼辦?一名蔡姓男子向一名陳姓婦人以650萬買下一別墅後,又花了百萬裝潢後,才知道是「凶宅」,一氣之下告上法院,要求賠償他所有損失,法官認定陳婦事前未告知為契約「重大瑕疵」判敗訴,應賠償774萬元。
住在台中縣的蔡姓男子,想為家人實現一個夢想中的園地,透過仲介業者以650萬元的價格買下一棟別墅,陳某十分滿意,又花了百萬元裝潢新屋,沒想到在施工期間聽到鄰居提及,該房屋的前手曾在屋內自殺,是「鬼屋」。
蔡姓男子十分氣憤賣家陳姓婦人竟隱匿而未告知,一氣之下告上法院,認為有人在屋內自殺身亡為房地產標的的重要訊息,會嚴重影響消費者的買屋意願,要求陳婦應賠償連同屋價、裝潢費在內所有損失。
陳婦則反駁,雖然曾發生前手自殺的事件,事後她和她家人都居住在該處,多年來身體及精神狀況都很好,並沒有受到影響。
法官認為,有前手自殺事件雖不會改變房屋周遭環境和結構安全,也沒有科學證據證明有人自殺的房屋一定有鬼神作祟;但以一般民間的觀念,此種房屋不免讓人心理不安或有恐懼感,造成這類房屋出價再低都難以引起買主的購買慾,或是在購買時大肆殺價。
而蔡某、陳婦所簽訂的房屋契約內容中,均未提到有人自殺部分,契約的標的也是認定為「無人在裡面自殺的房屋」,陳婦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判決陳婦應賠償77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