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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間房子要賣,當時有找哥哥當連帶保證人
現要賣,因為哥哥有欠卡債,中國信託銀行要求要一併清償保證人的卡債,才願意塗銷開立清償證明,可保證人欠錢為何要幫他還呢?銀行解釋說因有連帶債務的關係,所以必須清償,我看當時的合約書只記載需對房貸負連帶清償的責任,並沒有說連保證人的債務也要一併清償啊!請問是否中國信託在刁難呢?合理嗎?該怎麼處理才好!
我看了合約書是這樣
立約定書人(包含借款人(我),連帶債務人(我哥,欠卡債),以下簡稱立約人)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借據所載之借款債務,請遵守下列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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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前項擔保物,不論提供之先後,貴行均得共通援用,充為立約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其它一切債務之擔保,貴行並得以對立約人之債權總額酌加二成以為設定擔保之最高限額.
因為是我哥欠卡債,要塗銷設定要先還我哥欠的債
請問這樣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