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面積的問題 |
發表者:首次購屋 發表數:2 IP:61.30.0.* | 2006-04-18 2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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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要交屋, 拿出合約書看時發現房屋面積的記載有些問題, 其記載如下: 房屋面積共計27.24坪, 包含主建物面積13.59坪, 附屬建物面積(如陽台、雨遮等)2.13坪, 共用部分面積11.25坪(包含地下層機械式停車空間4.62坪) 怎麼算都不會是27.24 |
回覆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59.120.213.* | 2006-04-21 00:51:15 |
話題:計算面積先看縮減比例... http://realestate.url.com.tw/index.php?func=forumbody&f_no=117982&cat_en=realestate 話題:如何計算房屋面積? http://realestate.url.com.tw/index.php?func=forumbody&f_no=118819&cat_en=realestate 話題:房屋面積不符 如何處理? http://realestate.url.com.tw/index.php?func=forumbody&f_no=118837&cat_en=realestate 話題:評估房價 應採產權面積計算 ( 自由電子報 94.11.06 ) http://realestate.url.com.tw/index.php?func=forumbody&f_no=13&cat_en=community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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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frank 發表數:324 IP:61.66.243.* | 2006-04-20 10:08:16 |
回覆 充滿期待的人 於 :2006-04-20 09:27:51 的發言內容
幾百萬的東西,還是要小心一點,雖然說上一次當,學一次乖,但最好還是不要太完全相信建商,自己小心最重要,而且網站上的資訊有很多還是很有用的!大家教學相長囉!
聽你們這樣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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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充滿期待的人 發表數:67 IP:220.132.72.* | 2006-04-20 09:27:51 |
回覆 frank 於 :2006-04-20 09:05:40 的發言內容
聽你們這樣討論~我還是覺得這純屬建商的錯! 我才注意到趕快拿計算機算一下~ 好險沒被建商暗坑了~要不然馬上去接待所跟他們理論 ~有智邦不動產真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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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frank 發表數:324 IP:61.66.243.* | 2006-04-20 09:05:40 |
回覆 首次購屋 於 :2006-04-19 23:55:53 的發言內容
我還是覺得這純屬建商的錯!感謝各位播空回覆 建議你找認識的代書or房仲人員詢問清楚相關的法律規定,再和建商談,基本上建商應該要負責更正契約內錯誤的部份,並退回這部份的差額才對!如果還真的不行,就直接找消基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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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首次購屋 發表數:2 IP:61.30.0.* | 2006-04-19 23:55:53 |
感謝各位播空回覆 契約約定房屋面積小於1%是互不找補, 是指實際權狀的面積與合約的面積差, 可是我的問題是在於這份契約上記載房屋面積就已有問題, 而我當時也沒仔細去算(真是粗心), 以這份合約, 我的總面積應該是27.24或是26.9呢? 由於明天要交屋, 今天才得知我的實際權狀竟然多了3%, 建商要我自行吸收2%, 由於戶政都是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而我的合約書上是以坪數為單位, 基本上本來就會有誤差, 這些應該要怎麼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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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frank 發表數:324 IP:61.66.243.* | 2006-04-19 10:18:14 |
http://home.kimo.com.tw/ephonech/b14/b.htm 三、獎勵停車位: 1.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鼓勵建商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以解決停車間題,所有權人也屬公眾範圍。 2.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即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若登記為主建物,便可獨立買賣,而可不排除建築所有權人以外者使用。 註:「獎停」只要坐落位置與法定停車位有明確區隔且有獨立出入口,似可由當事人合意,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並編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明書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權狀,有獨立產權就能獨立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 3.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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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frank 發表數:324 IP:61.66.243.* | 2006-04-19 10:14:24 |
回覆 Anson0706 於 :2006-04-19 01:03:39 的發言內容
(1)公設比應不計入車位,(27.24-4.62)/(11.25-4.62)=29.3%, 應該還好!1.一般契約會規定面積誤差小於1%互不找補(內政部版亦同)...而您的差了0.99%(0.27坪), 只能說建商算的真是太精準了!!您得認了... (2)一般所說的"面積誤差1%找補",指的應該是契約上所載明的面積坪數,與"建物實測坪數"的誤差;像這種契約上擺明就算錯了的狀況,分明是建商的問題,而且買方簽約當時應該早就也要發現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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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Anson0706 發表數:139 IP:203.73.138.* | 2006-04-19 01:03:39 |
1.一般契約會規定面積誤差小於1%互不找補(內政部版亦同)...而您的差了0.99%(0.27坪), 只能說建商算的真是太精準了!!您得認了... 2.你們的公設比高達41.3%, 不會吧!!??哪個案子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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