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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賣屋 若有損失要申報【2006/04/12 聯合報】
發表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59.120.213.* 2006-04-12 08:18:13

## 去年賣屋 若有損失要申報 ##■ 記者林韋任/台北報導【2006/04/12 聯合報】

業者永慶房仲網進行為期一周的報稅常識大調查,其中有高達48.58%的民眾,從未運用任何不動產節稅法節稅,白白錯失合理節稅的機會。去年賣房子的售屋族應善用列舉「財產交易損失」扣抵所得稅。

以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率計算出售屋所得,將房屋的賣價減去成本與移轉費用,就等於賣房子的實際收入。成本部分包括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及公證費等,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持有期間內所支付合理及必要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移轉費用則包括賣房子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如果屋主以低價賠售,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扺,可在之後三年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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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udn.com/NEWS/STOCK/STO10/32572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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