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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侶合購屋 權利義務先分清 ##■ 記者李盛雯/台北報導【2006/02/09 經濟日報】
西洋情人節快到了,情人趁著低利的優惠房貸,及兼顧投資保值的目的下,在婚前一起投資買房、共組愛的小屋,成為情侶間最有價值的愛情保證。
北區房屋首席總經理彭培業指出,情侶買屋,務必釐清是自住還是投資。
如果是短期投資,脫手之後往往都會賺錢。如果是自住,則七成以上都是賠錢。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的發現,近年來每逢情人節,購屋的詢問度就會增加,其中不乏情侶檔,年齡多在25歲到30歲之間。成交的物件當中,有許多是所謂的「合購」,也就是成為房屋的共同持有人。
問題是,情人不見得當一輩子,萬一分手,為了房產誰屬對簿公堂的情況,時有所聞。業者提醒,未婚情侶要共買浪漫小屋前,必須注意貸款、房屋物件的共同持分以及未來售出的問題,權利和義務先劃分清楚,醜話說在前面,免得事後難看。
未婚情侶合買房子,如果房子登記在兩人共同名下,要注意買賣契約上註明兩人的出資比例,同時,記得要求代書在建物及土地所有人登記時載明分別持分比例。最重要的是,建物及土地謄本要分別依照兩人的持分比例各自持有。
有貸款的情侶們還會面臨由誰出面借款的問題。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研究員曾顗芸指出,大多數的銀行都不接受房貸「共同貸款制」,也就是說一間房子的貸款人,銀行只接受一人出面借款當「義務人」,有時銀行會要求提供另一個當「連帶保證人」。
業者建議的做法是由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當「借款人」,另一方當「連帶保證人」。如此一來,會得到較優惠的貸款條件。
房仲業者最常看到的情況是:情人分手後,一方要賣出,另一方堅持不賣,往往鬧的不可開交。提醒想要共買房子的愛侶,一間房子有兩個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持分,要出售時一定要由全部的共同持有人同意才得以出售。買屋之前,三思後行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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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udn.com/NEWS/STOCK/STO10/31537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