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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主負5年屋況瑕疵責任 ##【楊偉光╱台北報導】(蘋果日報2005年12月10日) 中國人認為,交易完成後即代表「銀貨兩訖」,事實上,就法律上是錯誤的觀念。 依民法規定,出賣人對出售物品有瑕疵擔保責任,且買方對出賣人的請求權,自交付日起算長達5年,換句話說,交屋後5年內若房子出現瑕疵,買方都有權向屋主請求民事賠償。 一般交屋後發現屋況瑕疵,最常見處理方式,是要求屋主「減少房屋價金」,或是要求屋主將屋況恢復到「無瑕」狀態,若情節嚴重到房屋不堪居住,例如買到輻射屋或海砂屋等,買方甚至可主張解除契約。在時效上,交屋後5年內,買方對屋主都有請求權。 http://www.appledaily.com.tw/050920/twapple/640pix/20051210/PA04/PA04_003.jpg 鄭啟新表示,屋主若惡意隱瞞屋況瑕疵,消費者於交屋5年內,都可對原屋主提出民事求償。張哲偉攝 @ 通知後半年內行使 @ 信義房屋客法部專案經理鄭啟新指出,過去民法對於交屋後,買方對屋況瑕疵的請求權,有交屋6個月內必須提出的時效限制,但因許多屋況瑕疵不見得半年內就會被發現,且期限太短,讓屋主有刻意掩飾屋況瑕疵的空間;因此,現行民法已將賠償請求提出的時間點,由交屋後6個月內,改為通知屋主後6個月內行使。 因此,只要交屋不超過5年,即使房屋點交已達半年以上,買方才發現屋況瑕疵,仍能對屋主提出求償,但發現瑕疵時,應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屋主,並於6個月內提出賠償告訴,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積極做法。 =================================================================================== 資料來源 : http://house.appledaily.com.tw/index.cfm?Fuseaction=View_NewsContent&Article_ID=2256039&NewsDate=200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