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簽約前停看聽 【2005/12/11 經濟日報】 |
發表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219.80.32.* | 2005-12-11 07:4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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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屋簽約前停看聽 ## ■ 文/彭培業(作者是北區房屋首席總經理)【2005/12/11 經濟日報】 |
回覆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219.80.32.* | 2005-12-11 07:47:33 |
## 買賣契約 人人看得懂 ## ■ 台北訊【2005/12/11 經濟日報】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內政部也提供一套官方版「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作為建商與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準繩。以下為官版「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的重要條文,與以往建築業合約慣例不同處比較,供購屋人參考。 買方契約審閱權五天以上(含五天) 依以往慣例,買方須付訂金,賣方才提供契約書,但未提供充分的契約審閱期間。目前法規規定,買方可就契約條款內容要求修改,賣方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修改;買方在審視契約後決定不購買,賣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絕退還訂金。 購買車位在契約上言明屬性及規格 過去購買車位僅附平面圖、註明車位編號。今後應言明到底是法定公設、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也要說明車位規格的長、寬、高及可停車輛規格。 土地面積持分,以建物面積比例分配 過去買房子,只知道核算建物面積,土地持分則任由建商分配,往往造成糾紛。今後的土地持分,應以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的主建物面積與區分全部主建物總面積的比例持分,才會公平。 交屋時房屋面積誤差,買方找、補最多不超過2% 依過去慣例,面積誤差2%,買賣雙方互不找補,此部分往往成為建商的「額外利潤」。依此範本明定買賣雙方互不找補為1%,超出部分賣方須全數扣款,買方則最多只負擔2%。 逾期未繳款,按逾期期款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 以往逾期不繳款,按房地總價每日千分之一計算滯納金,在建商尚未興建完工時,營造、土地成本僅為房地總價的一部分,以售出總價計算利息顯然太高,應以未繳款部分為分母計算滯納利息較公平。 交屋有瑕疵,買方得要求限期改善,並保留總價5%為保留款 此條款為新增列,過去建商交屋後,對於建物瑕疵往往不理不睬,讓消費者申訴無門。所以特別增列此條款,保障消費者權益。 買賣違約金不得超過總價20%,並以已繳價款為限 過去賣方在買方未履約時,將買方已繳款全數沒收,使買賣關係形成不公平的壓力。 除了內政部提供定型化房屋買賣契約,地方政府也有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的措施。例如台北市政府設立「購屋服務台」,只要持有刊載建照號碼的廣告傳單,前往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施工科,填寫申請表即可查詢。 ============================================================== 資料來源 : http://udn.com/NEWS/STOCK/STO10/3055592.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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