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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地下水管制區?我家在地下水管制區內嗎?(地層下陷 )
發表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60.248.27.* 2005-11-17 17:37:13

## 何謂地下水管制區?我家在地下水管制區內嗎? ##
地下水管制區劃定原則

經濟部為辦理「地下水管制辦法」第二條管制區之檢討修正作業,訂定地下水管
制區劃設作業規範。規範詳細內容如下︰

一、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程:高於基隆平均海平面以上之高度。
(二)累積下陷量:指地面某定點自有檢測資料開始歷年高程之下陷總量。
(三)地層下陷速率:指檢測時距內地面某定點之年平均下陷量。
(四)地下水位:觀測井井管內水位面之高程。
(五)零水位:指高程為零公尺之水位。
(六)固結岩:經過膠結與岩化之地層,亦稱為岩盤。
(七)礫層:未膠結而結構鬆散,主成分為粒徑大於二公厘土壤之地層。
(八)砂層:未膠結而結構鬆散,主成分為粒徑介於○.○六三至二公厘土壤之地層。
(九)泥層:未膠結而結構鬆散,主成分為粒徑小於○.○六三公厘之粉土或黏土之地
層。
(十)大潮平均高潮位:驗潮站歷年潮位紀錄中每月朔、望最大潮位之平均值。

二、檢討修正管制區參據之資料如下:
(一)地層下陷資料:符合二等水準點閉合標準之地面高程檢測資料及經濟部水利署管
理之地層下陷監測井資料。
(二)地下水位資料:採經濟部水利署自記式地下水位觀測井之水位資料。
(三)地質資料:以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出版之地質圖、資料及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
等資料為主,其他經相關技師簽證之地質鑽探資料為輔。
(四)高程資料:符合二等水準點閉合標準之地面高程檢測資料為主,內政部之高程測
量資料為輔。
(五)潮汐資料: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潮位站潮位紀錄。

三、將前點資料區分累積下陷量、地層下陷速率、地下水位下降幅度、地下水位低於
零水位線面積、地質及地面高程等六項因子進行網格之評分。 前項所稱網格之評
分係將檢討修正管制地區分割為長寬各一公里之正方形網格,再採用有參據資料
網格之評分數據,經空間內插方法而得其他未有參據資料網格之評分數據。

五、網格各項因子
評分最高為一百分,其評分方式如下:
(一)地層下陷變化之評分:
1.累積下陷量,以該鄉(鎮、市、區)內所有檢測資料之最大累積下陷量為評分
依據,累積下陷量每增加一公分,該鄉(鎮、市、區)內所有網格加給二分。
2.地層下陷速率,以該網格近五年之地層下陷年平均速率為評分依據,其平均
年下陷量每增加○.○一公分,該網格加給三分之一分。
(二)地下水位變化之評分:
1.地下水位下降幅度,以該網格近五年之地下水位下降幅度為評分依據,地下
水位下降量每增加一公分,該網格加給一分。
2.地下水位低於零水位線面積,以該網格近五年之最低月平均地下水位低於零
水位線面積比例為評分依據,該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該網格加給一分。
(三)地質之評分,以該網格地層之地質種類所佔比例乘以其配賦評分權重之總和為其
評分依據,各地質種類配賦之評分權重如下:
1.固結岩:○分。
2.礫 層:二十五分。
3.砂 層:五十分。
4.泥 層:一百分。
(四)地面高程之評分,以距離該網格最近驗潮站歷年之大潮平均高潮位加一百公分減
去該網格地面高程所得之差值為評分依據,其差值每增加一公分,加給該網格一
分。
五、依下列各檢討項目與管制目的之關連性配賦六項因子不同權重,以核計該網格總
分,其總分在四十五分以上者列為管制網格:
(一)地層下陷變化:
1.累積下陷量:百分之十五。
2.地層下陷速率:百分之二十五。
(二)地下水水位變化:
1.地下水位下降幅度:百分之二十五。
2.地下水位低於零水位線面積:百分之十五。
(三)地質條件:百分之十。
(四)地面高程:百分之十。
六、管制區域之劃設與解除依下列原則辦理之:
(一)經檢討管制網格範圍達全鄉(鎮、市、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即全鄉(鎮、市、
區)管制。
(二)經檢討管制網格範圍未達全鄉(鎮、市、區)面積百分之二十時,該鄉(鎮、市、區)
不予管制。
(三)經檢討管制網格範圍達全鄉(鎮、市、區)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八十
時,得依應予管制範圍周邊之明顯地形、地貌、排水、道路或地段分界劃設管制
範圍,惟管制範圍不得小於應予管制之範圍。 (四)經檢討應管制網格範圍仍達全
鄉(鎮、市、區)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檢討前原列管制範圍不得變更。 八、進
行評分作業所需資料不足時,暫維持該地區原管制情形,俟資料完備後再依本規
範辦理評分作業。

地下水管制區

台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台北市地下水管制辦法及高雄市地下水管制辦法適用地區(或稱為地下水管制區),區內欲鑿井引水必須合於相關規定之一。(詳文請參照各級政府地下水管制辦法之規定)

管制區 鄉鎮市

台北市: 全市

高雄市: 全市

台中市: 全市

台南市: 全市

台北縣: 三重、蘆洲、五股、板橋等鄉(鎮、市)

屏東縣:
佳冬、林邊、枋寮、新園、東港、滿州、枋山、車城、恆春鄉(鎮)全區域,及崁頂、南州鄉(鎮)轄內下列地區: (一)崁頂鄉之過溪子段、頂信段、頂和段全區域。 (二)南州鄉之南州段、七塊段、萬華段、濫頭段、牛埔段全區域
與巷子內段及米崙段位於屏一二0縣道以西地區。

雲林縣:
北港、口湖、水林、四湖、麥寮、臺西、東勢、褒忠、元長、崙背、二崙、土庫、虎尾、斗南、大埤鄉(鎮)全區域,及西螺鎮之埔心段、社口段、下湳段、吳厝段、三塊厝段三塊厝小段全區域。

彰化縣:
伸港、線西、鹿港、福興、芳苑、大城、二林、秀水、埔鹽、竹塘鄉(鎮)全區域與和美、埤頭及溪湖鄉(鎮)轄內下列地區: (一)和美鎮之月眉段、忠孝段、忠明段、竹營段、和西段、和
南段、和北段、和中段、和東段、仁愛段、仁和段、大雅段、
大霞段、大榮段、大嘉段、柑子井段柑子井小段、嘉犁段詔安
厝小段、嘉安段、嘉詔段、嘉慶段、新庄子段、新盛段、新發
段全區域。
(二)埤頭鄉周厝崙段、崙子段十三甲小段、崙子段崙子小段、永豐
段、平原段、崙南段、合興段、稻香段、連交厝段、三塊厝
段、小埔心段、大湖厝段、路口厝段、振興段、嘉和段、中和
段、東和段、埤頭段、芙朝段、光華段,新庄段全區域。
(三)溪湖鎮鳳山段、頂寮段、西寮段、大發段、北勢段、河東段、
河興段、湖西段、田中段、弘農段、中興段、顯光段、鎮安
段、西安段、西勢厝段新厝館小段、光華段、大竹段、湖南段
全區域。

澎湖縣: 馬公市

台中縣: 沙鹿、梧棲、清水等鄉(鎮)

宜蘭縣: 頭城、礁溪、壯圍、五結、冬山、蘇澳、員山等鄉(鎮)

嘉義縣: 溪口、民雄、太保、鹿草、新港、六腳、東石、義竹、朴子、布袋等鄉(鎮)

台南縣: 後壁、鹽水、新營、柳營、六甲、下營、學甲、北門、麻豆、官田、善化、新化、安定、新市、永康、仁德、歸仁、佳里等鄉(鎮、市)

高雄縣:湖內、路竹、岡山、永安、彌陀、梓官、茄萣、林園等鄉(鎮)

苗栗縣:竹南、通霄等鎮

台東縣:大武鄉

桃園縣:大園、觀音、蘆竹、新屋等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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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www.lsprc.ncku.edu.tw/subsideqa/sectio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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