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知道規約需不需要政府單位認可 |
發表者:阿強 發表數:8 IP:203.203.66.* | 2005-11-10 14:0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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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議案,就可以當成規約嗎,還是須向政府單位認證,未備案之管委會所決定議案可當規約嗎 各方高人請指點 |
回覆者:yu928 發表數:159 IP:211.23.33.* | 2005-11-14 13:39:19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條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根據條例對於[規約]的名詞解釋,規約的訂立及修改是需要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共同決議制訂。當然訂立及修改的同時必須是所有權人都知道該決議事項是針對規約內容在進行審查,才能進修規約的訂立及修改,而非任何通過決議的就算是規約的一部份喔。 至於規約只是管委會報備所需具備資料,並非需經過政府單位認證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九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報備之資料如下: 一、訂定規約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二、訂定規約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 三、規約內容。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報備資料,應予建檔。』 另外個人節錄在某法律諮詢網站律師對於管委會報備一事之說明給大家看一下 "管委會之成立,乃須先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制定規約,而於規約中訂立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程序、方式等),再依規約所訂之方式來選任管理委員,成立管委會。而至於報備,乃只是行政管理措施,並非管委會之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報備機關對其內容並不得為實質之審理。因此,管委會是否已合法成立,端賴於是否已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制定規約,並依規約成立管委會。 " 關於管委會的權限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由此看來管委會可說是執行單位,並根據三十七條其決議內容是不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也因此管委會並無權來訂立及修改規約的內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內容)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不過雖然管委會並無權制訂或修該規約內容但因為賦予管委會的權限中具有社區公共事務管理保管責任(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因此管委會通常為管理方便,會制訂一些諸如生活公約的條文要求社區住戶遵守,當然公約內容也是需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範,不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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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king 發表數:1962 IP:220.129.150.* | 2005-11-12 18:02:50 |
管委會無決議權~~~~屬執行單位,除非有獲授權~~ 規約原則上無須經政府認證,但若有明顯違法或侵犯權益之虞時可訴請撤銷或另決議予廢除或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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