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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約 房東不可提前解約 【中時電子報 】
何旭如整理編按:本報開闢「理財交流道」專欄,歡迎讀者就金融、保險、賦稅、共同基金、房地產等相關理財問題傳真.........................
台北陳同學問:租了一間單人套房,租期一年,才住3個月,房東卻說兒子從美國回來,要把房子收回去,請我在月底搬家,並將押金退回,由於契約僅載明房客提前終止租約時,違約金為一個月租金,但未約定房東提前終止租約的罰責,是否代表房東可隨意終止租約?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義工李明洲律師答:許多房東及房客因不瞭解契約內容,所以未明訂房東違約的罰責。若合約中,沒有明訂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表示未經房客同意下,房東不得單方面要求提前終止租約。
不過,若房東在簽約後告知房客,一旦兒子從美國回來,房東得將房子收回供兒子居住,且房客同意,這樣租賃契約就附帶「解除條件」,房客依法即應返還房屋。
就這個例子而言,看似雙方簽訂租約時,既沒有約定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也沒有約定解除條件,因此房東不可單方面提前終止租約,必須得到房客同意才行。
若房客沒有違約,房東卻以供兒子居住為由訴諸法律,房東敗訴機會很高。為避免法律途徑,建議房東尊重「定期」租約精神,最好提前一、二個月告知房客,適當的賠償協商方案,應給付房客一個月租金及搬遷費用等賠償,可避免爭議;若房東強勢趕人,在法理上都理虧。
也建議房客耐心向房東解說,照契約約定,不可臨時提前終止租約,若不為房東接受,房客可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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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tw.news.yahoo.com/051008/19/2dzk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