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看清楚房產廣告 |
發表者:URL 發表數:153 IP:61.222.97.* | 2005-08-10 18:4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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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房產廣告看透透 〔記者林耀文╱綜合報導〕 |
回覆者:URL 發表數:153 IP:61.222.97.* | 2005-08-12 18:25:12 |
[專題]看清楚房產廣告-透視建商促銷手法 記者╱專題報導 初期打知名度,中期強調產品特色,後期營造逼迫出手氣氛,但購屋要回歸基本面。房地產個案琳琅滿目,業者要直搗消費者的心並不容易,因此透過產品包裝隨當宣傳,往往能提高產品能見度,引導來客促使成交。 透視房地產業者種種行銷策略,消費者在促銷氣氛中,還是要充分了解產品有一定品質,回歸基本面。房地產業者促銷推案,首先會就產品先作定位,然後再依目標客戶,在地文化來擬具行銷策略。通常在產品劃上市的時期,業者最重視推案知名度,銷售中期則會回歸產品特色,後期則營造逼迫出手的氣氛。 從去年房市回溫以來,名人代言牌紛紛竄出,先是豪宅代言人請來旅日紅星翁倩玉彰顯產品質感,今年以來則有挑高小坪數住宅護來名模林志玲代言,大街小巷都有巨幅海報創下店熱人氣和買氣。名人代言蔚為流行,依照區域屬性,產品定位以及主理客層的喜好,每個案子都有量身訂做的代言人,像是楊梅地區有董志成、新竹地區案子有西律師謝震武、鶯歌地區有陳鴻,中部則找來有本士劇紅星演員陳昌榮助。 儘管代言人不同,但主要都是要求人氣、形象提升,藉由名人曝光及話題炒作,讓消費者在最短時間認知到新推案的出現,信義房屋代銷部協理唐文華表促銷方法中有分文、武場,像是平面文宣就是文場的部份,對於刺激消費有效凝聚人氣,則要透過武場的活動,例如有業者辦一元特賣活動、日用品特賣會,就是透過辦活動引來人,只要來人多了就有機會成交。 較高價住宅著重表現產品內函,業者辦活動通常要能彰顯身分與眾不同,像是交響樂、戶外餐會甚至是名人時尚派對,讓消費者親身參與擁有馬上晉身尊貴人士的感受,進而肯定進駐後就能享受高品質生活。 比較大眾化、中低價的產品,在促銷上重視物美價廉的優惠感,業者會祭出看屋送贈品或者買屋送品的活動,另外早期盛行的工地秀,現在隨著三氣復甦又慢慢多了起來,假日期間找來較具知名度的影歌星作秀,能夠迅速集客,通常行銷費用也不高, 房地產業者表示,廣告為必要之惡,要讓產品眾所週知人人手法各異,鎮過,行銷費用通常都控管在總銷金額的2-2.5%,不至於發生轉嫁於房的情氣形,資訊發達管道多元所以宣傳費砸更多,業者也會鎖定消費群在哪裡,不戚做過度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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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URL 發表數:153 IP:61.222.97.* | 2005-08-11 18:37:36 |
[專題]看清楚房產廣告-解讀廣告露陷 記者陳品竹╱專題報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jul/3/today-e3.htm 誇大不實廣告已較少出現 消費者得當心模糊、遊走法律邊緣的新行銷手段 在消保法、公交法的保障下,房地產廣告、說明書、型錄等,都被納入契約的一部分,加上發生多起消費者拿著房產的廣告控告建商廣告不實,並有判決成立案例,過去建商誇大不實「唬」過頭的文案廣告,現在已收斂不少;取而代之的是,遊走於法律邊緣灰色地帶的模糊手法。這些手法,包括: 玩弄文字遊戲 例如以「使用坪數」來模糊「所有權坪數」,使用坪數絕對不等於所有權坪數,尤其是使用坪數與所有權坪數相差過多的房子,十之八九,都是做了相當多的違建,購買這種房子隨時要有被檢舉拆除的心理準備。 玩數字遊戲 為了吸引客戶上門,業者會以數字遊戲營造付款輕鬆方式,例如打出「每坪4萬起」或者是「23萬購買2房2廳」、「魔術空間創造2+1房、3+1房」。通常每坪4萬起的這種廣告,前面都會有極小極細幾乎讓人看不到它存在的「自備」兩個字。而「23萬元」通常只是「訂金、簽約金、開工款」的錢,並不是自備款,中間還有工程期款要納。如果是「工程零付款」也不用高興太早,最後交屋時一次繳納的大筆房款,才會叫先前以為付款輕鬆的消費者叫苦連天,而「2+1房」的魔術空間,通常是在半空中的夾層。 模糊手法 例如「採進口廚具、拋光地磚」,卻不說明品牌、出口國,如果你預期是歐美或日本進口,結果通常是「Made in China」的大陸貨。 其他如「388萬起」超低行情的廣告,通常也是「看得到,買不到」的廣告戶,或者基地有瑕疵被挑出折價的產品。 或者只強調建坪不強調地坪,只強調產品不說明地段等,其實,消費者只要把握一個原則,在接受建商廣告強調的優點時,也不忘注意建商愈不想強調的項目,這些可能就是產品最大的缺點。 台中市建築投資公會理事長王忠正指出,在消費者意識抬頭下,多數房地產廣告,可以「文字優美」,但不能「偏離事實」,他認為廣告最容易發生糾紛在建材部份,建材確認愈高,將來糾紛就愈少。 其次是有些建商在2次施工上,因礙於法規,不敢明說,但暗示又不夠清楚,反而惹得消費者誤會,他認為還是誠實告知為上策。銷售資訊愈清楚,吸引的客層也就愈精準,未來購屋糾紛也就愈少...詳全文 http://efrance.no-ip.org/phpbb/viewtopic.php?p=6707#6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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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URL 發表數:153 IP:61.222.97.* | 2005-08-11 18:36:39 |
[專題]看清楚房產廣告-簽約前停看聽 記者陸敬民╱專題報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jul/3/today-e3.htm 「契約審閱期」免付費 也可下「小訂」展現雙方誠意 審閱期內若想退訂 業者應全額退費 房地產業者對於所銷售的個案,依法負有充分揭露資訊與主動告知的義務,但消費者也不能凡事操之在人,事前的準備工作越充分,日後發生糾紛的可能性就會越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專門委員吳丁宏指出,歷年來公平會處理房地產消費糾紛皆以「不實廣告」和「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為大宗,前者主要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後者則是違反第24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吳丁宏說,雖然「公平交易法」已實施多年,但多數消費者對於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的觀念或作法依舊淡薄,該做的功課都不做。例如,對於動輒數百萬元的房地產產品,消費者依法可享有「契約審閱期」,在審閱期間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風險,這是法令所明訂的規範,但不少民眾對這項權益似乎並不重視,直到發生消費糾紛,才了解原來自己在下訂前依法可享有這項權益。 昌益房屋副總經理許佩勝說,「契約審閱期」是消費者的法定權益,以往買賣雙方一旦簽訂契約後,「退訂」就變成一門大學問。現今法令對於消費者權益已有充分保障,會有扣訂金的情形,往往發生在制度不健全或是有問題的業者。 信義房屋代銷部門協理唐定華也提到,實務上業者在讓消費者審閱契約前,都會希望消費者先下個「小訂」,畢竟這是展現雙方誠意的一種形式。等到正式簽約時,這筆「小訂」便會自動轉為「訂金」。至於如何讓消費者願意「小訂」,憑藉的則是業者的話術,但前提是不能心存欺騙。 關於「契約審閱期」,唐定華認為買賣雙方其實可以取得一個平衡點,那就是一旦消費者在契約審閱期間內反悔了、想退訂,業者就應百分百將「小訂」退還給消費者,不能以各種理由推託或沒收。 吳丁宏強調,雖然公平會為準司法機構,但不是所有的房地產消費糾紛都適合由公平會來仲裁。公平會對於任何的申訴案件皆會進行了解,若買賣雙方爭議的焦點涉及「公平交易法」才會受理,如果只是履約糾紛則不受理。因此,民眾在向公平會申訴前應先參閱「公平交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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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URL 發表數:153 IP:61.222.97.* | 2005-08-11 18:36:03 |
[專題]看清楚房產廣告-公平交易法 保護你 記者陸敬民╱專題報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jul/3/today-e3.htm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業者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進行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其中,預售屋廣告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應以廣告主使用廣告時之客觀狀況(包括日後給付之能力、法令之規定、建材之供給等)予以判斷。民眾在檢舉時應提供相關商品、包裝、廣告等必要事證。 「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所謂的「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是指業者利用「欺罔」、「顯失公平」的銷售手段,使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諸如:受害者眾、損害程度高、將對其他業者產生警惕效果、針對特定團體或群組)的行為。 若未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要件,則由「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律請求救濟。 公平會針對預售屋銷售行為認定的違法行為包括: 一、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業者若要求購屋人須給付訂金始提供契約書,或收受訂金或簽約前,未提供購屋人至少5天契約審閱期間等行為。 二、隱瞞重要交易資訊。 三、未於買賣契約書中載明土地移轉年度或日期。 四、未於買賣契約書中載明公共設施所含項目及分攤之計算方式。 五、業者指定貸款銀行。 六、對預售屋未售出部分逕自變更設計或增加戶數銷售,若未知會購屋人,並給予表示同意、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其他和解措施等選擇。 七、要求購屋人繳回契約書。(資料來源:公平會 整理節錄:記者陸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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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URL 發表數:153 IP:61.222.97.* | 2005-08-11 18:35:22 |
[專題]看清楚房產廣告-誠信至上 促銷 拒絕華而不實 減少認知差距 記者陸敬民╱專題報導 房屋廣告拚創意、鋪陳華麗 就是要抓你的目光,消費者如何解讀不實內容 保障自己的購屋權益 買房子是許多民眾一生中最重要的決定,專家表示,不少房地產消費糾紛皆起因於認知歧異。業者的承諾與消費者的期望之間若產生落差,便有可能造成糾紛。糾紛無法排解,往往只有對簿公堂一途,這是雙輸局面。業者對相關資訊雖有主動告知的義務,但民眾在購屋前一定要做好功課,下訂前也要問清楚每條合約的內容,主動維護自身權益,才不會花錢買氣受。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常針對房地產界違法業者發布裁罰消息,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也曾不定期揭發房地產消費糾紛。專家認為,上述機構揭露房地產界違法事證只能算是事後治標的做法,唯有強化事前宣導與稽查,加上消費者提高對自身權益的維護認知,才能將消費糾紛降到最低,也才是治本之道。 新理想廣告副總經理馮輝龍表示,除非是由業者所造成的明顯錯誤,像是施工不當、坪數縮減或漏水,一般實務上常見的房地產消費糾紛通常肇因於業者與民眾對廣告DM、說明文件或合約內容的認知差異。事實上,業者對於個案銷售資訊,依據「公平交易法」負有充分揭露與主動告知的義務,在合約內容上,對於易生糾紛的條文,業者也要特別標示並主動告知,這是民眾前往接待中心參觀或下訂時要有的基本認知。 昌益房屋副總經理許佩勝也認為,現今房地產銷售模式已和過去明顯不同。以往民眾對於自身權益並不是很了解,加上房地產景氣正盛,不少民眾都是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簽訂合約,會不會出事只能靠運氣。現在完全不同,對於民眾權益,政府方面有公平會把關,坊間則有消基會做後盾,萬不得已時還有媒體可供爆料,民眾申訴管道已相當暢通。 在這樣的趨勢下,業者對於自律做法,像是如何避免「不實廣告」已有長足的進步。不過,消費者對於如何維護自身權益還是顯得很被動。許佩勝說,大型房地產代銷商或長期經營房地產代銷業務的業者已了解到「避免過度包裝」是最好的做法,對於樣品屋尺寸、公設項目、建材設備均力求務實。相對的,民眾對於上述項目也應參照說明書或合約上的記載來查核,避免提出過多或過度的要求,這對雙方都是有利的。 信義房屋代銷部門協理唐定華表示,除了認知差異易造成消費糾紛外,是否善盡「告知」義務也常是買賣雙方爭議的焦點。一個預售案常牽涉到變更設計的問題,像是「陽台外推」、「二次施工」、「分管協議」(約定專屬的庭院或露台)等,這些非屬常態性項目的條文,業者必須單獨標示成一章並特別註明,這時消費者務必要和業者核對每一條條文,並確認自己已清楚了解,才能將日後發生糾紛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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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URL 發表數:153 IP:61.222.97.* | 2005-08-10 18:53:58 |
[專題]掌握消費要領 見招拆招 ◎記者陸敬民 當您面對琳琅滿目的房地產廣告時,是否常被廣告詞困惑、反而有種不知從何看起之感?只要掌握以下要領,其實解讀房地產廣告並不難。 保持警覺 宣傳語言別全信 當您在電視上看到某名人代言的房地產廣告時,您應該保持「他(她)並不住在這裡」的警覺心,他(她)過去甚至不曾來過這裡,他(她)所說的任何一字一句,都是精心設計過的廣告詞。若上述個案屬於預售案時,您看到的畫面可能僅屬於「情境想像」,並非現場實景。有時業者也會採用「傳言」手法,亦即「某名人是某案子的客戶」之類的傳言,但「傳言」有時會因暴露真實買家的身分,業者怕引起客戶反感,所以目前比較少見。 親自勘查 交通時間親體驗 當您看到傳單上的交通位置圖時,千萬不要被那些精美的「直線」路網所迷惑,也不要被「離車站(或交流道)只要╳分鐘」之類的詞句所吸引。您應該順著圖上的指示,親自驅車跑一趟,甚至尖峰和離峰時間各跑一趟,才能得到真實的交通時間。如果傳單上的小環境圖片過於精美,您更應該親自勘查實地,以驗證真偽。 接待中心 熱銷情境別衝動 當您到了接待中心,看見現場人山人海、天花板貼滿紅紙條,耳邊迴盪著節奏感強烈的音樂時,往往會因為把持不住而衝動下訂。這時您更應該保持冷靜,提醒自己究竟是「為何而來」?畢竟買房子是大多數人一生中的大事,一出手便是數百萬元,別把逛百貨公司週年慶的心情帶到接待中心。 最後,您不妨留意觀察周遭人事,如果「賀成交」的掌聲此起彼落,有時是真的成交,有時則是業者的「銷控」手法,企圖營造熱銷的情境,不可不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mar/26/today-e5.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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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URL 發表數:153 IP:61.222.97.* | 2005-08-10 18:49:22 |
[專題]揭開面紗 解構廣告陷阱 自由時報◎記者陳品竹 面對五花八門的房地產廣告,消費者如何從有限的資料,看出不尋常的「陷阱」?其實,業者在房地產廣告常用的障眼法,包括「避重就輕」、「釣魚上鉤」、「障眼模糊」、「製造遠景」等,消費者只要仔細研究,就算包裝得再美的廣告,也難逃你的銳眼。 避重就輕 說面寬不說縱深 就是放大優點,不見缺點,例如只強調建築的面寬,卻不說明深度,依經驗而言,打這種廣告的產品,十之八九建築的縱深一定過淺,甚至已成為建案缺點,因此業者只好避重就輕的只強調它的面寬。另外,就是只講建坪不說地坪,尤其是透天別墅產品,如果廣告強調大建坪,卻不說地坪,其建坪8成包括了地下室的空間,消費者容易被誤導以為是完全能做居家使用的室內空間。 釣魚上鉤 超低價掩飾缺點 只強調低總價,不做其他訴求的廣告,消費者更要注意,這個超低價格,可能只是吸引你上門,但你卻永遠買不到的「廣告戶」,或者是有規劃缺點,例如同一地段的產品,別人要600萬,它卻只要450萬,即可能是只有面寬4米、縱深8米或有地形怪異、路衝等缺點。 障眼模糊 假進口真中國貨 廣告只有接待中心的位置,卻不標示基地所在地,顯見業者對基地沒有信心,所以不標示基地位置,消費者很可能被接待中心一流地段位置吸引,到了現場才發現是3流地段的基地。例如廣告寫著「進口浴缸」,但所謂的「進口」,卻有歐洲進口及中國進口之分,價格可是差了好幾倍,或者只寫者「進口╳╳╳衛浴設備」,其實這也是台灣在中國製造再「進口」回來的衛浴設備。 製造遠景 拿公共建設背書 為了吸引消費者購買,有些建商對區域未來的發展遠景,也會有「灌水」的廣告,例如在公園預定地張貼「本公園近期內即將動工」的廣告看板,底下還會署名政府機構,如「台中市政府」,讓消費者誤以為公園動工在即,或者把民代質詢或市府官員「希望」爭取的某重大建設的談話新聞稿,當作「已爭取到」的新聞來作廣告。 消費者最好直接上官方網站或直接電話洽詢承辦單位,只要經費還沒有編列的,即使是「規劃中」,都算是「空頭支票」,消費者千萬不要當真,例如台中市7期重劃區的新市政中心及國家音樂廳,在12年前建商的房地產廣告個案就說即將動工了,但12年後卻仍在「紙上作業」中。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mar/26/today-e4.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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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URL 發表數:153 IP:61.222.97.* | 2005-08-10 18:48:44 |
[專題]公平會、消保會 給你靠 記者丁勻婷╱專題報導 遇上房屋廣告不實情況,消費者別驚慌,公平會表示,有法可罰,消費者應勇於提出檢舉。公平會發言人陳榮隆表示,常見的房屋廣告糾紛可歸類出5種類型,包括廣告內容宣稱僅供參考、廣告內容只以極小字說明夾層部分違法、現場樣品屋不實設計而引人錯誤、實際交屋不符原初設計圖、實際交屋坪數不符廣告內容等。 陳榮隆進一步表示,若消費者遭遇房屋廣告不實糾紛時,民眾可提出同時主張,既可向公平會檢舉業者不法行為,由該會處罰業者不當行為,也可向消保會投訴主張權益,若公平會先做出業者行為不法之認定,相當有助於民眾後續民事求償之路。陳榮隆說明,曾有業者在廣告DM過於誇大宣傳其房屋產品,業者自以為聰明地在廣告DM加上幾個字,指稱廣告僅供參考且不受拘束,也有販售違法夾層屋業者明知從事違法行為,還在廣告內容打上一行難以清楚辨識的字樣,坦承夾層部分違法。 陳榮隆指出,不法夾層屋業者將夾層坪數與實際坪數相加,讓坪數頓時灌水,消費者一時不察,容易誤以為每坪價格相對較低,但實際上,消費者事後還得自行違法施工,也有部分業者先讓消費者看到合法施工圖,民眾誤以為業者繪製圖樣即為實際交屋情況,等到交屋時,才發現買到的房屋竟是違法使用。 陳榮隆表示,也有業者未於契約或廣告DM等相關內容涉及廣告不實,卻設計出美輪美奐的樣品屋,並向消費者介紹樣品屋實況無異於實際交屋情況,導致消費者誤以為可比照樣品屋,取得合法設計或使用空間,但實際不然。 公平會表示,有些業者將不實廣告內容列為契約內容,隱瞞重要交易資訊,或未將公共設施分攤載明於契約,或將預售屋未售出部份逕自變更設計,增加戶數銷售,還有些建商要求客戶繳回契約書,此類行為皆違反公平交易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mar/26/today-e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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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URL 發表數:153 IP:61.222.97.* | 2005-08-10 18:48:06 |
[專題]廣告吹牛 成家美夢變噩夢 記者林美芬╱專題報導 看著美美的廣告,按圖索驥去買房子,小心買得一肚子氣,這一肚子氣有時是消費者發現廣告跟實際差距太大,明明有個花園,交屋時卻變成停車位!氣不過!有時是建商增加服務二次施工,把停車位美化成花園,還被控告,多做多錯,賣得很不爽! 根據地政司的統計,不動產買賣糾紛當中,廣告不實佔居第3名,事實上,所謂廣告不實,又跟隱瞞重要資訊有密切關係。根據房地產界人士的觀察,最常發生廣告糾紛的是預售屋廣告,所謂廣告不實,經常是廣告誇大及美化建築物的外觀及內容,跟消費者的解讀落差太大。元利建設總經理蔡建生指出,建商最常採用的方法是,「三D示意圖」,所謂示意圖的意思,就是「不是實景,而是意象顯示」。新和廣告企劃部經理李霖芳則認為,一般消費者也還可以接受這些示意,主要是未來的描繪,發生糾紛的機率很低。 但是,李霖芳根據業界經驗指出,最常出問題的部分是廣告戶的價格及戶數,一般個案的廣告戶只有2到3戶,不管是多少,都算是個案中的少數、卻是廣告中的主角之一,這些廣告戶經常是一推出就賣掉了,後來的消費者就經常認為建設公司騙人;或是廣告上未標示樓層,但一般房地產幾乎都是以四樓為廣告戶,消費者要八樓、或是高樓層,結果不適用廣告戶價格,也常發生問題。 「二次施工」則是最常發生爭議的部分,最常發生的案例是:建商偷工減料,明明在廣告上畫上美美的健身房、花園或是交誼廳等公共設施,交屋時,不是少個花園、就是少個健身房之類的,讓消費者氣不過,卯上建商爭取公道。甲山林廣告副總張境在則觀察,這類型的情況還是會出現,但比例已經大幅減少,主要是各種法令如建築法、消費者保護法及不動產交易經紀人條例…等,加上建商及廣告大型化趨勢,永續經營的概念,改變許多誇大廣告的問題。 張境在分析,近年來,則出現相反的現象,尤其是一些大型建商為了多服務消費者爭取好口碑,刻意在拿到使用執照後,增加一些服務類的二次施工,如美化停車位,增加視覺效果,有花園的概念,也有的是擔心陽台亂加蓋,破壞建築立面,一律加窗,以美化立面,也有的是將建築中的穿堂增加鍜造欄杆,以增加一些安全維護…。 張境在說,就法論法,這些都算是違規,只是不影響到安全及出入動線,但算是可以增加用戶的使用空間及視覺美觀,具建築後續的保值,有些消費者對建商的做法感到滿意,有的不喜歡,一個建案完成交屋之後,新住戶發生兩派意見,有的要求拆除這些「不合法」的二次施工,有的則堅決要求建商不准拆,建商夾在中間,成了「夾心餅干」。 蔡建生就強調,廣告其實是視為契約的一部分,即使建商在建照取得後發現或有意增加一部分建設,依合約精神,還是不可以,所以有些建商就純做「先建後售」,避免糾紛,可是,有些建商還是喜歡預售屋,因為可以達到「量身打造」的效果,但預售跟廣告之間的糾紛就經常存在。在建商完成交屋前,這些廣告最好不要隨意丟掉,應留著當證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mar/26/today-e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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