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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最近訂的房子要簽約了,但合約中有關產權移轉的時點和內政部範本不同: 一.有關"土地.房屋產權登記",合約內容如下: [土地.房屋產權之移轉,買方應於本幢建築物屋頂版結構完成後4個月內備妥有關文件交付賣方申辦有關稅費及產權登記事宜,賣方最遲應於使用執照領取後6個月內完成土地.房屋產權移轉登記]. 但內政部的範本訂定為 [土地.房屋產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4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買方應負擔土地.房屋產權移轉後之地價稅.房屋稅],也與範本中約定以[通知交屋日]為基準不符 請問這是否意謂買方要提早負擔各項稅費及規費?這樣合不合理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