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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國宅優質居家環境【2005/07/30 聯合報】
發表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219.80.32.* 2005-07-31 22:34:52

# 打造國宅優質居家環境 #
■ 張世雅/專題報導【2005/07/30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MEDIA/2815923-1146244.JPG
這不是兒童公園,而是中山新城的公共設施,通常只有國宅才有此「大手筆」。
為使國宅管理制度化,回歸使用者付費原則,立法院今年元月4日,三讀通過「國民住宅條例修正條文」,共修正九條、刪除四條條文,包括規定國宅管理維護的條文也遭刪除,直接影響全台近18萬國宅戶權益。
「國民住宅條例」民國64年制定,內政部主管官員坦承,基於當時政經環境的背景,為彰顯「大有為」政府照顧弱勢的能力,特別在第18條明訂政府對國宅管理與維護照顧之責,但由於法條中並未有排他條款,一般的認定,就是不論國宅硬體出什麼問題,就是國宅主管機關的責任,政府要負責修到好。
但隨著時代改變,國宅管理單位的人事不斷減少,無力做好管理工作,加上輿論的不平之鳴,認為政府「包養」國宅一輩子,對一般民眾不公平,內政部幾年前便研擬修法,將國宅管理與維護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取消原本雙軌並行的社區管理規章,該修正條文今年通過後,將第18條全數刪除,日後國宅管理及維護之責,比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交還各社區管委會,社區的「一國兩制」管理現況,便走入歷史。
由於已是既定政策,高雄縣政府工務局國宅課近期也到各國宅舉辦說明會,但法令艱澀難懂,在官員們將法條逐一念完之後,住戶代表有的是聽的「霧煞煞」,有的則是對未來國宅管理憂心忡忡,住戶們擔心,以前還有政府出面當「公親」,解決許多公共設施的問題,多年來,國宅住戶也習慣受管束保護,一旦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切自主,必定會有許多問題發生。
一名國宅住戶龔先生說,買國宅圖的就是便宜,雖然品質差一點,但有政府「掛保證」,還是願意住國宅,但如果法令改了之後,買國宅跟買建商的房子沒什麼差別,以後他換屋會考慮買民間建商蓋的房子。
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住宅發展處四科表示,國宅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該市國宅戶衝擊不大,因為高市在民國84年便開始輔導國宅戶,成立管委會,同時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及停車位清潔費,做為公基金,除了一些建築物結構體、電梯及路燈等損壞費用,由市府從管理維護基金提撥支付,其餘都由區分所有權人所組成的管理委會員自行管理與維護。
官員指出,對於有制度的國宅社區而言,適用哪一條法源並沒有太大的差別,因為「使用者付費」、「小政府管理」是潮流、也是趨勢,國宅住戶要有好的居住品質,就要對社區付出更多的關心,大家休戚與共,揚棄以往依賴、各掃門前雪自私的心態,這樣,才能創造優質的居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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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udn.com/NEWS/STOCK/STO10/2815923.shtml

回覆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219.80.32.* 2005-07-31 22:49:19
# 國宅管理維護基金 如何防弊? #
■ 張世雅/專題報導【2005/07/30 聯合報】
日後國宅管理與維護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後,當初從售價2.5%所提撥的「管理維護基金」,也將交由各國宅選出組成的管理委員會所接管,這筆動輒上千萬元的經費,交到管委會手上,是否能切實做到管理、維護功能,有賴住戶訂定完善規章,共同監督。
國民住宅條例修訂後,原十八條刪除,新增第十八條之一,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國宅興建之初所提撥的2.5%管理維護基金,其財產及權益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移交給社區管理委員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接手上千萬元的經費,象徵接受政府「保護管束」的結束,同時,也是責任的開始。
高雄市都發局都市發展課表示,高市共有52處國宅列管,每個國宅大小、屋齡都不同,以翠華國宅一、二期為例,900戶的社區就有約6千500萬元的管理維護基金,金額頗大,何時可提撥給社區管委會,至今內政部營建署仍未定案。
官員指出,提撥期限、金額、方式、移交申請條件及程序等規定都會依法辦理,問題不大,重點是,這筆數千萬元的經費,移交到社區管委會後,只要稍有不慎,錢被有心人士領走,社區日後沒有維修經費可用,社區居住品質勢必向下沈淪。
依照規定,社區管理委員會要接收管理維護基金,須先由委員會主委、財委、監委或總務,三人共同開立銀行帳戶,政府才會將管理維護基金轉存該帳戶中,任一款項支出都必須三人同時蓋章才能領款,但是,如果三人都「別具用心」,串連將數千萬元管理基金一領而空,社區居民不但無錢可用,還得再出一筆錢追討、打官司,重新再來,可說損失慘重。
有沒有防弊措施?有的,國宅課官員提供兩個可讓社區完善運用管理維護基金的辦法:
第一, 社區成立財團法人,將管理維護基金信託,專款專用,所有款項收支都受法律的監督,社區主委不是基金的支配者,而是代管者,權力不再無限上綱。
第二, 管理維護基金依法提撥至社區後,立即平均返還社區居民,但提高月繳管理費金額。官員表示,管理維護基金原本就是居民購買國宅時,在售價中即被「強制」繳交2.5%,既然是住戶的錢,當初被徵收,現在發還給住戶,合情合理,只不過此法在執行上,比較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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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udn.com/NEWS/STOCK/STO10/2815927.shtml
回覆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219.80.32.* 2005-07-31 22:36:10
話題:國宅管理維護基金運用 統籌分配vs.個別運用【2005/07/30 聯合報】
http://realestate.url.com.tw/subject_view.html?main_node=1&cat_no=1&f_no=11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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