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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宅管理維護基金運用 統籌分配vs.個別運用 #
■ 張世雅/專題報導【2005/07/30 聯合報】
國宅的「管理維護基金」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負責運用,只要國宅公共設施損壞,便從該基金中提撥支付,但問題是,任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轄下有數個,甚至數十個國宅社區,究竟該筆管理維護基金是採統籌運用?抑或是個別經費運用,兩者攸關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後,各國宅所能領取的經費多寡。
「國民住宅條例」第18條規定,國宅銷售總金額的2.5%,以及存款孳息收入做為執行國宅管理與維護的經費,同時明訂該筆經費,「得」統籌運用。由此而知,法律並未強制規定主管機關如何運用該筆經費,由其自行決定。
高雄市目前有52個國宅社區,管理維護經費都是個別運用,也就是52個社區都有各自的帳目,任何的經費支出都是各自獨立。
高雄縣對於管理維護基金則採統籌運用,14個國宅社區的經費全部「混合」,不論社區的新舊、維修頻率、管理狀況,只要有經費申請,均統由基金帳戶支應。
屏東縣則採折衷辦法,該縣有27個國宅社區,超過15年以上的老舊國宅有11個,管理維護基金均統籌運用,另16個新國宅的基金,則是有各別的獨立帳戶。
站在住戶的立場,如果屬新國宅社區,由於公共設施仍在保固期,經費提撥有限,自然不希望經費被「剝削」,如果縣市政府是採統籌分配,對新國宅社區不利,屆時,一旦確定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期限後,新社區所能領取的經費被稀釋,權益在無形中受損。
官員指出,縣市政府決定採行何種方式來管理運用該筆基金,都有不同的考量,如果住戶認為權益受損,可由區分所有權人召開會議,推舉代表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調閱經費支出細目申請,由主管機關說明該社區經費收入、孳息,及支出項目,甚至可要求該社區經費不受其他社區動用的權益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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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udn.com/NEWS/STOCK/STO10/28159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