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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區 森泉灣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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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的是公寓大廈,約有十幾戶住戶, 另外有地下平面停車位四個, 我看了停車位的相關規定, 這些停車位應該是法定停車位。 我的房子是在民國八十四年交屋, 當時與建商簽訂有簽訂契約,約定該車位價金交付及 使用權交付之情事。 但後來建商惡性倒閉,將某戶及該停車過戶給A人頭 戶,當時我們向A人頭戶主張使用權時,A人頭戶又因 產權遭銀行假扣押,使得我們沒辦法完成過戶。 但沒想到,後來該人頭戶又將該戶及停車位買賣給後 手,現在其後手和我們正在進行確認產權之訴。 想請問,公寓大廈之住戶若有較多的持分,是否可主 張停車位之使用權優於持分較少之住戶? 我遍尋法條找不到相關規定....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