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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催債,逼死人? > 發佈日期/ 2005.06.22
近幾年來,銀行業者的信用卡、現金卡、小額信貸,不斷以各式廣告強調超低利率、甚至是零利率、免利息,以吸引消費者刷卡消費或借貸;若正巧遇到急需用錢,消費者一時衝動,沒做好良好的理財規劃,隨之而來的,可能就是一場醒不了的惡夢。
案例一:
日前,消基會接獲醫院急診處社工的請求協助電話,表明該院接獲一起消費者自殺案件,案情亟須消基會協助。
當天,消基會即與消費者的先生聯繫,得知消費者向銀行信用貸款75萬元整,當中雖有未如期還款的情形出現,積欠本利約55萬元,以致使名下不動產遭到查封面臨被法拍的命運,為求解決,陸續還是緊縮家用,甚至積欠小孩幼稚園學費,拖欠其他應繳費用及向朋友借調,一心就是趕緊償還貸款,終於還至剩餘29萬元;還款協商過程中,為展現誠意,消費者的先生並與銀行協商應銀行要求開立五張支票押至銀行處分期攤還,但迫於首張高達十六萬元的支票實無力即時償還,於是,再次與銀行協商拜託先付一半,另一半將延後還款,況且該筆借貸另有四名保人。
然而,感於每個月要支付如此龐大金額,消費者感到喘不過氣,於是在與銀行協商如何還清貸款的同時,曾口頭請求銀行協助能否在還款期間如有買方出現能否將已查封的房子解封,讓有購買意願的買主順利過戶,便可償還29萬餘款,購屋款項不經買方之手,而擔任仲介的仲介公司亦願意協助銀行、消費者,在買賣合約的契約書條款加註,讓銀行能夠順利取得全額餘款,然而,銀行仍非常地「堅持」規則,致使仲介公司願意「多事」的保證銀行一定可以得到餘款的動作,也踢到鐵板!
消費者偕同保人之一多次來回向銀行懇求,得不到任何善意的回應,銀行仍表示一定要還清全部貸款後,才同意解封,消費者在經濟、就業、生活、還債及人際關係等壓力之下,終於崩潰而仰藥自殺,所幸發現得早救回一命,事後再去請求銀行方面依然沒有任何協商、通融的空間。
案例二:
疑似罹患憂鬱症的黃姓婦人,兩年來病情發作即狂刷購物及保險,累積卡債多達兩百萬元,今年三月二十六日,她與丈夫商量卡債償還問題沒有結果,竟從桃園市慈光街七樓住家跳樓身亡,未能及時攔阻的丈夫悲慟不已。
案例三:
一名二十多歲的年輕女孩,每天抱著行動電話講個不停,電話費帳單每個月動輒二、三萬元,付不起電話費,又擔心被停機,她只得不斷辦卡借錢,最高紀錄擁有8張卡。被卡債追得走投無路,她打電話向台北市生命線求助,她絕望地說:人生已沒有明天,此時此刻只剩兩條路可以走,一條路是去賣、一條路是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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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的消費性貸款,每個月要銀行催債的人大量增加,據估計,全台約50萬人處在欠債且還不出的紅色警戒線邊緣,高達七成七的消費金融債務人,高估自身還款能力,導致根本無力償還而陷入負債輪迴危機;今年以來,因為經濟因素、現金卡、信用卡債務求助生命線的案例,每個月高達600多件,案例還有增加的趨勢。
在自殺事件頻傳的同時,根據衛生署公布最新的國人十大死因發現,自殺位居國人十大死因第九位,平均每天有十人自殺身亡,自殺者通常有前兆,有近八成自殺身亡者生前都有精神疾病,又以憂鬱症居多,其中因財務困難、債務纏身及遭違法或不當催收而走上絕路者當不在少數,顯見金融問題不容再忽視。
再以臨近國家、地區為例,日本人的死亡原因自殺已經排在第六位,日本近年來出現了大量與債務相關的自殺事件,經濟壓力是造成自殺人數上升的重要原因。
而九七年之後,香港經濟陷入不景氣,市民生活大受影響,不少人更因為債務問題而踏上自殺之途。據估計,2002年香港死於自殺的人數約有1,100位,自殺率為16.4(以每10萬人計算),在眾自殺個案中,與債務問題有關的佔24.7%。
此種種現象皆顯現,愈是已開發國家,經濟活動力強,廣告行銷手法多樣、多變而成熟的國度,發生個人經濟危機的機會愈大,一不小心便會步入難解的死胡同裡!!
消基會指出,若消費者或家屬意識到擴張信用,瘋狂消費的當事人有躁鬱症的可能時,可以先至大型教學醫院檢查,取得躁鬱症等精神疾病的「重大傷病」證明後,再與當事人協同要求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記「患有躁鬱症,在病情未好轉前,不再核發有關信用之卡或准予貸款」,讓銀行得據以停止發卡或准予貸款。
目睹了社會中發生這麼多因擴張信用,導致財務發生危機的案例後,消基會指出,推出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等交易、貸款活動的業者,在行銷手法上,是否流於過度寬鬆或搧動,以致消費者「受不了」而辦多張卡,讓自己陷於險境呢?
消基會表示,借錢還錢天經地義,而銀行行使債權亦理所當然,但目前的所有的廣告行銷只訴求方便、迅速取款,強調花錢的痛快或借錢是「高尚的行為」;甚至還有推出「套卡」,一次申請便可領得6或8張信用卡的措施,在在均是導致消費者財務「崩盤」的導火線。
因此,針對上述種種,消基會呼籲:
政府單位--
1. 加強消費者財務管理的相關教育,讓消費者徹底明瞭擴張信用、信用破產的可能風險。
2. 規範推出信用卡、現金卡或相關信用、短期貸款的業者,均應透過各種管道,以明顯字體揭露:發行現金卡、信用卡的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以及持卡人可能負擔的利率及各項費用。
3. 規範業者必須於申請書及契約中,以明顯字體充分揭露有關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帳單之寄送、終止契約程序、各項費用、延滯期間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違約處理程序等事項,並以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起訖期間及利率,且於訂立契約前,應給予申請人合理審閱契約之期間。
業界--
1. 消費者的財務危機,相對來說亦是銀行的財務危機,因此,在逾放比例過高的狀況下,業者應思考穩健發卡的必要性與社會責任。
2. 依政府規定,適當、明顯的揭露相關訊息,避免消費者過度消費,引發財務危機。
3. 銀行催款是職權,亦是責任;但若能配合各種制度面的建立,再加上一絲絲的彈性空間,可能救人一命,畢竟「消費者再錯,尚不致於要消費者賠上一命!」
消費者--
1. 借錢時,要想如何還錢,切勿過度擴張信用,畢竟信用破產將可能導致終身借貸無門,不可不慎!
2. 從事金融借貸時,要注意過程中的實際成本,切勿被廣告所迷惑。
3. 若真無力償還借貸,可以依「金融機構資產評估損失準備及允許催收帳款代辦處理辦法規定」跟銀行談判分期或利息暫時掛帳(只還本金)。
4. 如果和解不成,也可以依「破產法」,向法院申請「破產法」上的「和解」或「宣告破產」,重新重整財務,千萬不要鋌而走險,向地下錢莊借錢,更不要隨意走上絕路,讓家人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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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211.78.163.128/unit412.aspx?id=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