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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買價高於賣價可抵稅
發表者:orbis  發表數:50 IP:210.59.229.* 2005-05-05 12:28:26

2005.05.05  中國時報

劉宗志

台灣民眾「有土斯有財」的觀念根深蒂固,住宅自有率在八成以上,因此民眾可以善用不動產來節稅。納稅人為了享受較寬敞、舒適的生活空間,會有賣舊買新的換屋動作,只要二者買賣的期間在二年之內,就有機會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可拿來扣抵當年度綜所稅。

只要納稅義務人買賣的是做為自住用途的住宅,無論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買的價錢高於賣的價錢,就可以享受扣抵稅額的優惠。舉例來說,小王在90年10月買進一棟房子,房屋價格為630萬元,接著又在同年12月,將原來居住的房子賣出,該屋購買時價格為580萬元,以600萬元賣出,賺了20萬元。則小王的新屋買價630萬元高於舊屋賣出價600萬元,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抵減稅額」規定。
小王首先必須將賣房子的收入20萬元列入「財產交易所得」中申報。其次計算包括出售房屋所得的應納稅額60810元,再算出不含出售房屋所得的應納稅額34810元,二者相減為26000元,這就是小王重購住宅的可扣抵稅額。

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抵減稅額」的條件包括: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須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房屋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重購的價格必須高於出售的價格;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必須在兩年內完成。另外,應準備文件包括:重購及出售房屋時的買賣契約或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的契約影本;所有權狀影本,且產權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以內;戶口名簿影本。

此外,不論納稅義務人是先買屋後賣屋,還是賣屋後買屋,不管是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名義買賣,只要買賣期間相距不超過二年,都可以享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優惠。

值得注意的是,「重購自用住宅抵減稅額」係針對綜合所得稅額財產交易所得部分,這是屬於綜所稅的範圍,而「重購退土地增值稅」係屬土增稅的範圍,二者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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