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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4 工商時報
施姵帆/台北報導
所得稅開徵第三天,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納稅服務隊表示,民眾最常詢問的納稅問題,除了所得試算外,就是買賣房屋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納稅問題。台北市國稅局建議民眾,使用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頒布的稅率標準,來計算買賣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划算又方便。
北市會計師公會納稅服務隊表示,買賣房屋產生財產交易所得的算法有兩種,第一種是核實計算,以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扣除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以及其他費用,所剩下的餘額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但為單純房屋買賣時適用,並不包含土地的價值,此外,若算出的餘額為負數,便為財產交易損失,屆時財產交易所得的部份,要填零。
核實計算最麻煩的部份,就是須檢附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然而民眾大多易遺失證明文件,所以當民眾的財產交易所得為正數時,國稅局建議民眾使用第二種方式,用售出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頒布的稅率標準,例如台北市稅率為二十一%,來計算買賣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建議民眾,若買賣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負數時,民眾就舉證其買賣房屋的所得為虧損即可,例如舉證售出總價小於取得總價等,申報較為方便。
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房屋的時候,大多都會附加土地,而且房屋的售出價值大多都來自於土地的價值,但是土地的價值已有課徵土增稅的規定,所以民眾必須先把土地的價值扣除,再來計算買賣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除非只有房屋的買賣,才可以簡單用實際成交價格,扣除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計算。
當民眾出售房屋加上土地時,如果沒有劃分買進及賣出的房屋、土地的各別價格,則買賣房屋的財產交易損益,應用房地買進總額和賣出總額的差價,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總值)的比例計算,此外,還是要檢附所有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實在非常麻煩,所以國稅局強力建議民眾,當買賣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正數時,用售出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頒布的稅率標準計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