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內容 ?>
2005/04/24 17:40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富商買豪宅給女星牽扯出繳交贈與稅的問題,其實,即使是父母幫子女付購屋款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也視為贈與,應申報繳納贈與稅,如果父母只是先行代墊購屋款,則需舉證資金流程,以免發生課稅問題。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指出,國稅局曾受理一檢舉案件,指稱某甲買了千萬豪宅贈送給女兒,卻沒有申報繳納贈與稅,經國稅局向地政事務所查調房地所有權人,並向出售人查證結果,房屋的買受人確實為某甲的女兒,房地總價款為900萬元,且均以支票付款。
但由於支票開立人為某甲,在請買方當事人(即某甲之女兒)說明時,女兒聲稱購屋款項是請母親先代為支付,女兒則是標會的會錢400萬元,以及向銀行貸款500萬元,全數歸還給母親,但經國稅局深入了解後,雖然女兒提出400萬元以現金還款部分的能力證明,但母親某甲卻無法提出收取400萬元的資金流程證明,且這對母女所說的向銀行貸款500萬元又是在被檢舉及國稅局發函查證後才發生,國稅局因而認定900萬元已還款的說法不足採信,因此仍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課徵母親贈與稅。
北市國稅局提醒民眾,提供資金幫助子女購屋由於涉及贈與稅問題,如果確實屬於先行代墊付款情形,應將償還款相關資料、也就是資金流程妥善保存,以作為日後舉證之用,以免發生恐需被課徵贈與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