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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1 中時晚報
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北市7旬老婦買屋下定2百多萬,事後反悔想拿回定金,卻被建商以違約為由沒收,老婦急得訴請法院主持公道。法官認為,原告毀約在先,但被沒收的違約金確實過高,判決建商扣除價差後退還餘額。
法官裁定的「價差」是19萬元,因為建商發函終止契約隔天,房子就順利與第3人成交,比較前後的總價,建商與地主合計少賺了19萬。至於建商堅持依照業界的「利潤標準表」全額沒收,法官不准。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情節並不少見,尤其政府優惠房貸預計今年中額滿的壓力下,部分初次購屋者很可能急於擁有愛巢,犯下相同的錯誤。
現年77歲的原告去年看中台北市臨沂街1間房子,總價750多萬,她隔天簽約,一口氣預付220多萬元,但是3天後就反悔。
她的理由是建商隱瞞二次施工興建夾層,日後有被拆除之虞。原來這間房子採挑高設計,建商的實品屋就是以夾層裝潢方式呈現。老婦覺得受騙,又聲稱看屋時被銷售小姐疲勞轟炸7小時,才恍惚下決定,她不想買了。
建商幾次要求續付尾款,老婦卻只想趕快退錢。最後建商找到新買主,先寄存證信函與老婦終止契約,隔天成交,賣了730多萬。至於老婦的定金,建商當成違約金,不肯還。
審理本案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當初雙方訂定的契約有效,建商的廣告也沒作假,老婦主張契約無效,於法無據。即使她真的是在賣方不斷遊說下做決定,也不是當場簽的約,並不違反法定的審閱期間。
不過法官認為,建商依法雖可沒收定金充當違約金,但本案沒收額度太高了,畢竟建商並未因老婦毀約,房子賣不出去,法院有權衡量實際狀況,重新酌定應付的違約金,超出這部分的款項,建商就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