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幫忙研究一下~~ |
發表者:NEODIO 發表數:3 IP:218.167.39.* | 2005-03-25 02: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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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了一間新房子 |
回覆者:miro 發表數:122 IP:61.217.100.* | 2005-03-25 19:42:36 |
DM與事實有出入時 是可以告建商的: 小心不實廣告陷阱 房地產進入三二九熱銷期,民眾還需小心華麗的廣告陷阱,包括居大建設的「新第來亨NO.69吉鑽新第」、元福建設的「京王」,因夾層屋廣告不實遭公平會開罰,其中新第來亨自民國八十三年以來,已遭公平會開罰達十一次,罰鍰自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不等。 四年前房地產廣告契約保障正式實施,所有廣告視同契約的一部份,其中最保護消費者,就是「預售屋廣告的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的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一部份」,未避免糾紛,購屋者最好全數保留廣告宣傳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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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NEODIO 發表數:3 IP:218.167.39.* | 2005-03-25 18:39:57 |
請問住一與住二有哪裡不同?會不會變更? | |
回覆者:小賢 發表數:127 IP:219.91.2.* | 2005-03-25 11:23:18 |
不知道能不能告他們"廣告不實"呢?? 而且~是不是純住的~ 不是可以看他是寫住1?住2?那一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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