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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問題了-有關合約審閱期
發表者:miro  發表數:-17 IP:61.221.253.* 2005-03-10 19:52:05

成屋買賣也有合約審閱期, 最少三天
若我已住進現在的房子了,
可以再追朔"無合約審閱\"的部分嗎??


回覆者:allisoncy1 發表數:1 IP:203.73.234.* 2005-09-02 13:35:41
根據規定,只要是有簽訂契約的買賣行為,消費者無條件享有五天以上的事先審閱期,以保障權益。不過根據調查,民眾在購屋時卻有近半數沒有享受到事先審閱的權利。


  根據房地產市調單位住展雜誌調查,有高達四成五的受訪者,沒有無條件取得契約審閱權的經驗,其中包括「有要求但銷售方不願在付小訂前提供」、「付小訂後才可攜回」及「簽約後才可攜回」三種情形。至於「不知有此權利」的受訪者,佔了總受訪比例四分之一,也就是每四名準購屋者中,就有一位不知道自己在決定購買前,有攜回契約審閱的權利。


  住展指出,在政府制定有關契約行為之規定上,除了「定型化契約」的規範,方便消費者或銷售者使用,最重要有關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部分,就是「審閱期」的規定。按照法規,只要是有簽訂契約的買賣行為,消費者都有五天以上的事先審閱期;也就是說,消費者受到法律保障,有權利在不必繳交任何款項或承諾下,將空白的買賣契約帶回仔細詳閱,時間至少五天。


  北區房屋指出,依消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另依據公平會決議,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或收受訂金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的契約審閱期間(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天),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


  不過實務上,許多民眾不知道審閱權或是業者要求先付訂金才拿契約供審閱,不少購屋糾紛都是在合約條款的爭議打轉,房地產業者建議民眾在購屋前應主動要求先審閱合約,減少日後的購屋紛爭。
回覆者:laura09 發表數:194 IP:220.130.96.* 2005-03-19 08:45:01
預售屋的合約審閱期才是七天
成屋的合約審閱期好像只有5天
回覆者:miro 發表數:-17 IP:61.230.128.* 2005-03-12 19:29:52
回覆 aaronhsieh 於 :2005-03-12 12:23:17 的發言內容

如果我沒記錯,合約審閱期在規定是七天,只是建商在合約書上多打五天或三天,如果一開始有看到這一條,馬上就和他講要他們改!

我先前在網路上看到一個case
雖然合約上有寫明合約審閱期為5天
但是若可證明建商沒有提供合約審閱期給客戶
合約上有寫也不算
若我可提供付訂金 與 簽約日是同一天
且售屋中心並沒有在付定之前主動提供合約審閱
不曉得降是不是違法
現在 我已經開使做申訴動作
回覆者:aaronhsieh 發表數:-17 IP:210.192.24.* 2005-03-12 12:23:17
如果我沒記錯,合約審閱期在規定是七天,只是建商在合約書上多打五天或三天,如果一開始有看到這一條,馬上就和他講要他們改!
回覆者:king 發表數:-17 IP:218.165.229.* 2005-03-10 21:51:48
至少應該五天喔
如果現在房子出現問題
而建商又不肯負責
那就《直接》向公平會、消保會檢舉〈不用電詢了〉
檢附契約書影本及檢舉理由
讓公平會、消保會來認定與查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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