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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 第 1 則
元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4)日第694次委員會議決議,元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福公司)被檢舉於京王建物廣告上就夾層設計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及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合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4條之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元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印製、刊登及散發之「京王」建物宣傳品,內容刊載文字「在乎尺寸數據的理性女子,住1+2魔術空間」、「小而美小而巧的1+2魔術空間,省錢購屋術正流行」等字樣,並附有夾層屋設計之彩色圖片。又其廣告DM,上層夾層平面圖(傢俱配置圖)載有臥室之圖示,下層為客廳及餐廳,中央刊載文字有「京王=挑高3米5客廳+閣樓+書房+臥室+廚房…」,下方刊載「全新完工,投資興建/績優股票上市公司 台灣苯乙烯關係企業 元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文字敘述。綜合上開廣告內容,元福公司興建系爭建物平均每戶坪數10餘坪,卻有「1+2」的空間或是「閣樓」可利用,上述宣傳品及廣告DM足使消費者誤認系爭建築物已申請於交屋時或交屋後得施工興建「1層夾層」,合法取得夾層使用空間,進而誤認可以較低之價格使用較多之坪數,消費者在考量所訂價格下即可能與元福公司交易。另元福公司6樓B1戶房屋平面圖與使用執照竣工圖雖尚稱相符,惟原核准圖說並無夾層設計,此與廣告所載之平面圖(傢俱配置圖)不同。雖元福公司陳稱「1+2」空間係強調該公司產品空間的使用,可較一般產品更具彈性,且廣告宣傳品上圖片說明係供購屋人裝潢參考,然據預售屋交易特性,消費者常憑廣告據以認識所購建築物之內容,並作為交易參考,為避免消費者受不實廣告之誤導,企業經營者對廣告內容,應傳遞合理正確的訊息,不得以廣告上載明建議裝潢設計方式而主張免責,且系爭房屋並未經核准設計夾層,元福公司聲稱僅建議消費者空間利用及作為裝潢參考的說詞,亦足以引人誤認該建物可作夾層使用,是元福公司於京王建物廣告上就夾層設計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洵堪認定。
另依據檢舉人檢附的刷卡單,可知檢舉人刷卡付定金的日期早於元福公司聲稱提供契約審閱日期,元福公司要求客戶給付定金後始提供合約書審閱甚明,雖檢舉雙方簽署之「房屋土地車位預定買賣合約書」,其首頁已載明「..本契約於簽約前,業經甲方(即檢舉人)審閱5天以上,並經雙方研商後合意訂定。..」文字,僅能表示簽約前提供至少5天以上之審閱期,並無事證證明此5天審閱期是在給付定金之前,而檢舉人的刷卡紀錄,卻早於元福公司所稱提供合約書的日期及雙方簽約的日期。準此,洵堪認定元福公司顯係利用購屋人資訊不對等之弱勢地位,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合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元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4條之規定,經衡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影響、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營業規模及配合調查態度等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