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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來亨...吉鑽新第...公平會已開罰
發表者:king  發表數:1962 IP:218.165.228.* 2005-02-26 01:51:49

讓我們為公平會喝采
諸位大大
權益一定是經過爭取ㄉ堅持ㄉ奮戰ㄉ
所以
有糾紛
不需要再退讓
加油
為ㄌ保障自己ㄉ權益

回覆者:king 發表數:1962 IP:218.165.228.* 2005-02-27 04:30:42
政府加油當然很好
然而若政府一直不能加油
是否我們就應該任由不肖建商宰割呢
我們衷心ㄉ期許政府能更加油
公平會加油
消保會加油
但如果....
那我們就自己加點油
除非想任建商予取予求
除非想放棄自己ㄉ權益
爭取權益ㄉ路上
很累也很煎熬
除非是經歷過ㄉ人
否則沒有多少人能明白有多苦多傷
或許也因為如此
讓許多ㄉ消費者
選擇忍氣吞聲委曲求全
不是他們不想爭取
而是有太多ㄉ現實考量
所以終究壯大ㄉ建商
甚至是寵壞ㄌ建商
以致這樣ㄉ一個消費循環不在是良心ㄉ
我們當然也痛心政府ㄉ公權力好像仍然有限
我們也痛心建商在荷包滿滿之際
卻沒有回過頭來想想
是誰豐富ㄌ它ㄉ荷包
回覆者:mailspam 發表數:1 IP:220.132.122.* 2005-02-26 19:13:29
這家建商已將被開罰十幾次了,但為什麼他都不會怕呢?因為一般民眾太好騙了,隨便賣一個夾層屋他就賺個三、四百萬,罰120萬???算什麼!
市政府要加油阿!這四、五年來他的建案還是一個接一個的推出。管一下嘛!別讓人笑你無能阿~~
回覆者:king 發表數:1962 IP:218.165.228.* 2005-02-26 18:44:32
沒錯
對建商而言
真的是不痛
而且更不會癢
但.....
對於買此標的物ㄉ消費者而言
應該是可以善加運用ㄉ
對主張自己ㄉ權利而言
回覆者:神奇山莊與我 發表數:37 IP:61.230.130.* 2005-02-26 15:21:27
罰那麼輕, 對建商而言根本不痛不癢
回覆者:king 發表數:1962 IP:218.165.228.* 2005-02-26 01:59:51
::: 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 第 2 則

居大建設於銷售「新第來亨NO.69吉鑽新第」預售屋違反公平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4)年2月24日第694次委員會議決議,居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居大建設)於銷售「新第來亨NO.69吉鑽新第」預售屋,就夾層設計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行為,及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未提供購屋人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4條規定,併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接獲檢舉指出,居大建設「新第來亨NO.69吉鑽新第」預售屋工地之樣品屋,現場搭建有夾層設計,隔成樓上2房樓下1廚房1客廳,涉有廣告不實。且居大建設簽約前未提供購屋人契約審閱期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
  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本案「新第來亨NO.69吉鑽新第」建物樓中樓平面圖之上下層平面圖(傢俱配置圖)及廣告,內容刊載文字「日式商務小豪宅」、「接待客廳+主臥房+單人房」、「商務辦公書房+溫馨主臥房+禪座和室」、「氣派辦公書房+豪華主臥房+禪座和室+精緻餐廳」,傢俱配置平面圖亦分上下層繪置,且現場樣品屋實景亦分為上下層樓高各約2米裝潢展示,上述宣傳品及現場樣品屋足使消費者誤認購買系爭建築物,即可以最小坪數做夾層使用達到雙倍使用空間。況本案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認定並未設計夾層或挑高,如任意自行加設夾層,將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足認居大建設未經前揭主管單位核准,即以非法夾層樣品屋作為系爭建案之宣傳方式,使消費者誤認系爭建案於交屋時或交屋後可取得夾層使用空間,進而誤認以較低之價格可購買較多坪數之考量下而與居大建設進行買賣交易,雖居大建設於宣傳品上註明係「傢俱配置參考圖」及「本銷售案為樓層挑高之建物,住戶自行二次施作隔層、夾層裝修或現場實品屋有夾、隔層裝修者係屬未經建築許可之施作,並不列入產權面積,就其合法性本公司不予承諾或擔保」字樣,然居大建設已預知或可得知日後給付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卻仍以系爭宣傳品傳播使非特定之一般或相關大眾共見共聞,合併觀察整體印象及效果,足以引起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是居大建設於建物廣告上就夾層設計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發現,部分購屋人於支付定金與簽署契約書當日雖有簽署「聲明書」,該「聲明書」內容載有:「…簽訂前本人已為契約之審閱或已由該公司銷售人員詳細解說並充分了解。恐口說無憑,特為聲明。」惟居大建設卻無法提供系爭檢舉人之聲明書以證明其確實審閱契約書。又案經本會人員以消費者身分實地訪查結果,銷售現場並無展示或備有契約書樣本供公眾閱覽或自由取閱,且銷售人員告知須付定金及簽約金48萬元後,始可現場審閱契約書。是居大建設於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未提供購屋人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經衡酌其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預期之不當得利、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及配合本會調查態度等因素,爰決議處居大建設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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