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有關停車位長寬算法等的問題 |
發表者:miro 發表數:122 IP:211.20.81.* | 2005-02-15 14: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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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問停車格的長寬算法是有包含白色框框的寬度嗎? |
回覆者:miro 發表數:122 IP:211.20.81.* | 2005-02-17 08:22:26 |
我請在市府作相關工作的同學幫我看了 謝謝 !! | |
回覆者:tom 發表數:190 IP:140.113.143.* | 2005-02-16 19:20:41 |
在59-1條第4款不就寫了是車道?一部汽車要是連車道都有問題那就不用談車為了不是?所以你自己看看及看建商原有的竣工圖面看看波道或是停車位的數量位置...照圖面施工有審核那就不會錯而就怕建商事等使用執照出來後在更改那就會有問題而你首先就先對圖面而要是還有不懂就不要浪費時間在這邊你就去找專業的單位幫你看比如代書或是建管課或是建築師.. TOM 四 停車空間設置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 第 59- 1 條 停車空間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 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 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二 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 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 (人 行道) 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 (人行道) 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 三 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 以分間牆區劃用途,其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應依本編第九十九條之規 定。 四 停車空間設置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 五 附設停車空間超過三○輛者,應依本編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三十 九條之規定設置之。 第 60 條 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左: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五公尺,長六公尺;大型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 公尺,長十二公尺。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二分之一車位數,每 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寬減二十五公分。 二、機械停車設備每輛為寬二•二公尺,長五•五公尺及淨高一•八公尺 。 三、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 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 (坡道) 。其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未達 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 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 四、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 (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 換算容積 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 第 61 條 車道之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應依左列規定: 一 車道之寬度: (一) 單車道寬度應為三•五公尺以上。 (二) 雙車道寬度應為五•五公尺以上。 (三) 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前方車道之寬度應為五•五公尺以上 。 二 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其表面應用粗面或其他不滑之材料。 三 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為五•○公尺以上。 第 62 條 停車空間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 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有適當之舖築。 二 停車空間設置戶外空氣之窗戶或開口,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層 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或依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備。 三 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不得小於二•一公尺。 第 135 條 (汽車出入口) 建築物之汽車出入口不得臨接左列道路及場所: 一 自道路交叉點或截角線,轉彎處起點,穿越斑馬線、橫越天橋或地下 道上下口起五公尺以內。 二 坡度超過八比一之道路。 三 自公共汽車招呼站、鐵路平交道起十公尺以內。 四 自幼稚園、國民學校、盲啞學校、傷殘教養院或公園等出入口起二十 公尺以內。 五 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或交通主管機關認為有礙交通所指定之道路或場 所。 第 136 條 (前面空地) 汽車出入應設置緩衝空間,其寬度及深度應依下列規定: 一 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路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線之垂直 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之空間。 二 利用昇降設備之車庫,除前款規定之空間外,應再增設寬度及深度各 六公尺以上之等侯空間。 第 137 條 (建築構造) 車庫等之建築物構造除應依本編第六十九條附表第六類規定辦理外,凡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防火建築物: 一 車庫等設在避難層,其直上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但 設在避難層之車庫其直上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主 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與其他使用部份之間以防火樓板、防火牆以及 甲種防火門區劃者不在此限。 二 設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者。 第 138 條 (一般構造及設備) 供車庫等使用部份之構造及設備除依本編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外, 應依左列規定: 一 樓地板應為耐水材料,並應有污水排除設備。 二 地板如在地面以下時,應有二面以上直通戶外之通風口,或有代替之 機械通風設備。 三 利用汽車昇降機設備者,應按車庫樓地板面積每一、二○○平方公尺 以內為一單位裝置昇降機一台。 第 139 條 (大規模車庫之構造及設備) 車庫部分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其構造設備除依本編第六十 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但使用特殊裝置經主管建築機 關認為具有同等效能者,不在此限。 一 應設置能供給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每小時二十五立方公尺以上換 氣量之機械通風設備。但設有各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以上有效通風 之開口面積者,不在此限。 二 汽車出入口處應裝置警告及減速設備。 三 應設置之直通樓梯應改為安全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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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miro 發表數:122 IP:61.221.253.* | 2005-02-16 18:56:04 |
回覆 ericku 於 :2005-02-16 11:03:26 的發言內容
1. 根據一般設計通則 第一節 第十四節一般車子寬度不會超過2公尺,大多數房車在1.8公尺 第60條˙所寫的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五公尺,長六公尺; 大型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長十二公尺。 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二分之一車位數, 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寬減二十五公分。 再看第59條之一 "停車空間之設置 "所寫的 四、停車空間設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 姑且我的車位為2.25公尺寬 但是車子停放時發生了問題 倒置我車子無法順暢進出 可否視為 建商 "車道規劃不良"導致住戶車輛無法順暢進出... 且所謂的"順暢進出"並沒有明文規定 是順暢進出停車場 還是停車位... 因為本身不是唸法律的... 所以看到這些法則會有些疑惑 先謝謝各位不吝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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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ericku 發表數:53 IP:60.248.18.* | 2005-02-16 11:03:26 |
一般車子寬度不會超過2公尺,大多數房車在1.8公尺 左右,因此2.5公尺的車位寬已經是預留實際停車,車 與車之間的適當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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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miro 發表數:122 IP:211.20.81.* | 2005-02-16 09:03:41 |
回覆 kris888 於 :2005-02-16 01:59:14 的發言內容
真的有短少耶 1.一般小客車停車位的標準寬度為2.5MX6M 那下一步最好怎麼辦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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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kris888 發表數:27 IP:218.161.69.* | 2005-02-16 01:59:14 |
1.一般小客車停車位的標準寬度為2.5MX6M 大客車4m X 12m,設置於室內的停車空間,其中的1/2停車格數的長寬各減25cm 2.建築技術規則無此項規定. 3.你多心了..... 4.你真的多心了^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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