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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買中古屋雖然仲介給中漏水保固...還是要自付1萬元的嗎
發表者:mugtsai  發表數:5 IP:61.63.84.* 2004-12-03 16:30:34

有人知道買中古屋雖然仲介給中漏水保固...還是要自付1萬元的嗎?

今年買7 月了透過仲介買中古屋,交屋時給了一張漏水保固,結果10月份台風時牆壁漏水..找仲介要求履行保固,他說...所謂的保固在1萬元內..買方要自付...這合理嗎.......有人遇過這問題嗎

回覆者:tom 發表數:190 IP:218.173.140.* 2004-12-04 00:13:46
恩我想仲介有處理就好了.,或許有時候自己要去想想或許人事相對得要是大家都可以好好處理就好了., 你太客氣了不用謝我 .,我只是說說我的看法因為在厲害的人去看老實說要是沒下個大雨..也無法看出及要是有重新粉刷過或是先大概抓漏一下那的確是很難的..
可是大家比較有爭議得是到底賣方賣房子給你要保證到怎樣的地步及買方買房子需要維護到怎樣的地步?因為房屋是會折價得而要是你買中古屋時期時應該就是買折價了而該折價就是包含這些需要修繕在內因為要是可以買到跟當初全新屋時那是可能?要折價又要跟當初鋼蓋好的性能一樣..所以我才會說建材設備裝修都會有年限而當你買時你就應該估進去及維護..而要是有那種心態要買便宜還要有當初的新屋性能..老實說應該是不可能得如同屋主要是把整個裝修都打掉重新做時那想必價格一定會提高而這時買方來說到底你是要便宜又性能好還是說高價性能好..其實房屋東西都是會折價的只有土地會漲..所以買屋自己要以認知知道多少錢你可以接受那就好了...當然很多時候站的角度不一樣但是到底賣方跟買方需要保證到怎樣地步?老實說那也事一個問題如同你說你是賣方要賣給人家要是屋況都說清楚了而要是沒說到的地方那你是應該處理但是要是都有說了?那買方自己是不是當初應該要去做到確認..因為如我說的不要給賣方做還是自己處理比較仔細..所以我想放寬心來看要是沒有買到輻射屋海砂屋結構問題..那我想都好...祝你好運
回覆者:mugtsai 發表數:5 IP:61.64.172.* 2004-12-03 22:22:44
真的非常感謝TOM的安慰及見意.
剛才,我又直接找了那家店的店長
他的說法有了改變,有了比較善意
的回應,看來也許事情有轉機...

其實我在今年7月買房子前,才把中和的舊屋賣掉.
當初在當賣方時,就很清楚告知屋況,不過當時另一家
的仲介告知,就算現在沒有問題,在交屋半年內除非
天災,不然有漏水時..我們也是要處理.
想不到換成了買方,接觸了不同的仲介有了
不同的回應..心理才會有這樣想法.
無論如何,真的感謝tom.....
回覆者:tom 發表數:190 IP:218.32.86.* 2004-12-03 21:31:01
其實老實說在厲害在有經驗的人去看屋都可能會有你發生的問題因為就看賣方有沒有告知你這個問題.,所以買屋應該是要下雨過後去看及最好不要裝修過..不然連我去看也事一樣上當機會高除非你合約要明確寫上漏水由賣方及仲介處理不然老實說都會吃虧其實房屋漏水不是不能處理而是要花錢及要怎樣修..所以買屋要是你預先知道會漏那你可以找人估價扣除這部分的款項或是由賣方及仲介處理這樣都是可以的方式但是就怕那種裝潢屋或是說有處理過你看不出來所以要特別小心.,其實漏水應該還好你應該是不需要花很多錢要是海砂屋跟輻射屋那就真的會讓你頭痛或是結構有問題..所以我享能處理就先處理漏水能要就跟仲介要不能要也是要先處理這樣住比較方便..所以不需要自責這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問題反觀哪天換你賣屋時或許買方要是你能很成實讓對方知道屋況那會很好..
將心比心..但是我看過很多買方心態其實買前都會希望知道建案如何但是等到自己買了發現有問題要建商處理而建商一句要是被人家知道有問題那你房價會跌
.. 反而你被建商給要脅..所以心態要正確有問題就是要建商處理不需要考慮跌不跌因為如同你一樣等上面的賣方轉手到你時你就知道問題有哪些會事一樣會傳出去..不過我安慰你一下不需要難過因為我幫我親戚看某仲介得一樣也是會中招只是我把問題已經縮得很小及買屋時會留 一筆修繕費用自理..因為我不會相信屋主及仲介說的房屋有多好而等到買了以後果然發生所以要學的留一手 .,買中古屋要把價錢扣掉修繕費然後再談在你可接受範圍..我是比較希望買方這樣做因為你要住的房子你自己修善這樣你不會隨便修但是你要是給仲介修要是拖過保故一樣你也是要自理不如自己處理找專門人員幫你這樣你會修的比較認知仔細..
如同你開公家車你不會愛惜但是開自己的車一定會很小心..所以我想你應該想想要是買屋的屋價有便宜及該注意的都有想到盡力..因為世間沒有完美得不可能是吧所以不要自責或是想太多只是你的權益盡量去爭取而要是還是有所落差得那就算了因為討公道是要但是無法盡如人意..這樣說不是幫賣方說你不要誤會因為我也說過連我也會中招的.,幫人家看的壓力比買的人還要大及純幫忙但是就是看了也會有遺憾但是我想凡是盡力就好了如同有人要是想害你你躲得掉?而買屋
問題的確很多只能說自己盡力就好..我親戚就是跟北X
...壁癌...如我說過仲介得本商對於房屋建築水準不夠光是看徵人及沒有蓋過房子沒有專業只是要靠公司訓練其實還是水準差很多所以不要去期待仲介得幫你找好房子.,不如看看身邊有沒有從事房屋建築的人去幫你看這樣會比仲介說的天花亂最來得好如同代銷你不覺得徵人很怪?都要女的還限制年紀..所以你到底是買房子還是去看美女還是說如美個案找明星或是模特兒..那些東西不都是花買方的錢算到成本及那些人也是來撈得真的是為該住戶想?所以買屋要理性及要知道你可以接受範圍如買價..然後保留一筆預算修繕..這樣你會比較安心..或許賣方也不建得想騙人但是我只能說要看房子最好看沒整理過的比較安全而要是特別整理過或是有裝潢得你要特別注意或是買屋或許可以考慮挑雨季得時候看屋買屋這樣應該可以避開漏水問題...所以買屋是要很多技巧及你可以藉由一些方式去避開問題或是有問題也沒關係因為花錢修繕就可以但是就是要看到問題或是不管有沒有問題都保留一筆修繕費用...所以不要難過因為買中古車買家電買..都是會這樣得因為有良心的人要遇到要靠運氣所以不靠運氣就是要多研究多分析比較在眾多的東西理挑一個比較好的而良心的說要是9年的房子老實講的確是開始會有點漏水現象..磁磚建才的壽命還是有一定得所以屋齡久就需要整修那是你要考量的但是就是既然仲介有保固那就應該做到..
回覆者:mugtsai 發表數:5 IP:61.64.172.* 2004-12-03 20:56:56
謝謝TOM您的回覆!

我想把我狀況share給大家,給最近要買屋,交屋的人
一些提醒.
我是於今年的七月透過仲介買了一間9年的中古屋.
10月25日台風來時發現主臥室漏水,當天立刻通知
當初負責的sale,他也在2天後來看情況,照像,我也把
當時的相片給他看.1週後,他找師父來看情況,並估
價,師父說是外牆漏進來的,而且有己有點壁癌的
情況,sale說他們公司會全全負責;又過了2週,他代
了當初負責賣方的sale來看,照像,也說會在跟賣方
談.....沒想到幾天前突然由賣方的sale來電,稱
負責我的那位先生己經離職,他可以幫我處理.
並告訴我修好的費用為1萬5,問我願意出多少錢.
當時我反問他...你們仲介不是有保固合約,
為何我還要出錢,他說..那合約有定義..費用在一萬元以下買方要自行負責,多出的部份..會協調賣方出
...當時我說無法接受..且當初的sale說會全部由他們負責,...為何現在變這樣.....他又說..合約是這樣定
也有我們的簽名(後來去翻..發覺真的有...我本來
是很小心的人..可是因為交屋當天簽的文件有一堆,那份是最後他才拿出來.可能
是因此疏漏了),那是當初的sale個人行為答應,現在一切照合約.
我事後愈想愈氣,如果是如此,當初何必找仲介,那保固根本是假的.
不過上網查了資料.發現所有的仲介此的保固是如此....
唉...弱勢的消費者.....
希望大家記住我的例子..在買的每個階段....握旋.簽約..交屋..都不可鬆懈
.想當初我做足了功課,也非常小心...只是見當初sale真的好像很有誠意相信
了...結果....給大家做借鏡...
回覆者:tom 發表數:190 IP:218.187.95.* 2004-12-03 17:38:02
你看看底下說明建議你應該即可找消保官申訴及找律師寄存證信函不要拖.,基本上合約是雙方訂得但是合約要是違法那也是不行得如同你的合約來說就仲介得條款本身有問題因為賣你房子就是有瑕疵擔保的責任本來就應該有問題由仲介處理而你不需要付錢除非你破壞的..所以在保故其內都是仲介要處理所以為了維護你的權益你應該馬上對仲介寄存證信函及到消保官那邊申訴不要拖免得到時會有問題還有以前處理過的你要拍照證明比如多次維修都無法修復或是還有其他問題...有得仲介會用現況點交房屋但是房屋有問題仲介還事一樣要保故如我說得有瑕疵擔保責任或是看看底下有民法提到你買房子時就有告知你哪些問題那你知道時就應該照人估價及扣除這些維護費用..要是你都不知道那仲介自然要幫你做保固...

祝你好運
民法
第 353 條 (權利瑕疵擔保之效果)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
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第 354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 356 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57 條 (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第 358 條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
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
為無瑕疵。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如
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如怠於通知,應負損害賠
償之責。

第 359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 -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 360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 361 條 (解約催告)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
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第 362 條 (解約與從物)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第 363 條 (數物併同出賣時之解除契約)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
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
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第 364 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消保法
第 八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第 十二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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