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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分辦工業住宅及一般住宅
發表者:誰知道  發表數:-17 IP:220.138.50.* 2004-11-11 23:15:29

請問有誰知道如何分辦一般住宅及工業住宅?怎麼查證?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1.76.98.* 2004-11-12 00:46:44

我給你看的區域計劃法是90.5.4修正,依據非都市使用分區管制而丁種建築用地,你要問地政
代書是工業設施還是工業住宅社區將來登記有住宅的住字...所以從建造執照中的「使用分
區」欄中,看建築物是座落在「住宅區」還是「工業區」;執照上就會標明而基地將興建的
建物主要用途和使用分區。你可根據契約內容中,所記載土地的「地號」,到地政事務所相
關單位申請地籍圖,再去地號所在的鄉、鎮、區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這樣就
可了解所購買的房子,座落何種使用分區中。而你一定要是住宅才可以.,.工業區的土地是有
一部份會被劃成住宅但是和一般無差可是你要了解的是工業區取的土地便宜但是週邊的設施
都是以工業去內的工廠為考量所以無法跟一般住宅比如如噪音污染......所以你先查清楚地目
是?房屋使用用途是住宅 ?還有工業區的房子銀行貸款會比較一低所以一般要買就要跟建商
配合貸款或是仲介而當你要賣時相對的你可能要仲介幫忙不然買方要是自備款不夠那可能無
法貸到比較高乘數...



基本上你要注意的事地目名稱,一般是建地.,而房屋權狀則是住宅.,地目名稱就是有很多比如
工業用地 ,農地..而我看區域計劃法裡面對於丁種用地的說明是如下 :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
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那既然是工廠使用的話那你的房子還會是住宅?如果不是住宅
那你可以辦優惠貸款?所以我建議你要建商用寫的寫出該地目名稱及房屋使用區分如住宅這
樣才可以或是給你地號你去查然後在問地政士或是縣府主管機關.......用說的不保險還是寫清
楚來因為建地但是工業建地又不一樣底下有條文你看看還有注意水電問題在工業去是用工業
用電... 1. 按「都市計劃法」劃定之工業區,除台北市,高雄市以工一,工二等使用組別規範
允許使用工廠類別外,大部分的縣市級以下的都市計劃大都以甲,乙種工業區來區分允許使
用之類別,甲種以較污染性工業為主,乙種則偏向輕污染工業為主,此類工業區土地為都市
土地,故在區位上離市區較近,同時地價亦較高,設施的完整性則依都市建設程度而異。 
 2. 都市計劃實施範圍以外地區,依「區域計劃法」實施劃定之「丁種建築用地」,一般而
言可供工業使用,較為離散,且距市區遠。在土地部份,地目為「建」者,固然可以放心,
但在編定使用欄或備考欄,時常有其他註記,土地使用編定應以實際編定為準,所以有必要
申請該地號之地籍圖謄本,而憑以申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甚至可申請都巿計劃圖 --------
--------------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第 14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
列各種使用區,分別限制其使用:一 住宅區。二 商業區。三 工業區: (一) 特種工業
區。 (二) 甲種工業區。 (三) 乙種工業區。 (四) 零星工業區。四 行政區。五 文教區。六
風景區。七 保存區。八 保護區。九 農業區。一○ 其他使用區。除前項使用區外,必要時
得劃定特定專用區。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階層及規模,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於
細部計畫書內對住宅區、商業區再予細分 ------------------------------ ----------------------------------
- 區域計劃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編定各種使用地
時,應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示範圍,就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需要,依
下列規定編定並繪入地籍圖;其已依法核定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能確定其界線者,並應測
定其界線後編定之:一 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二 乙種建
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三 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
山坡地範圍之農 業區內建築使用者。四 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
者。五 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六 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七 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八 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九 礦
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一○ 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施設使用者。一一 交通用
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 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一
二 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一三 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一四 古蹟保
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一五 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一六 國土保安用
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一七 墳墓用地:供喪葬設施使用者。一八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
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前項各種使用地編定完成後,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報內政
部核備。變更編定時,亦同。 ------------------------- 經濟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
文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第十三條 丁種建築用地有
下列情形之一而原用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三十二條之一規定,
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地證明書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   度內以其毗鄰土地
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一、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二、增闢必要
之對外通路。     三、經經濟部認定之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重大投資事業,且有擴
廠需要者。     前項第三款之情形,興辦工業人應提供申請變更面積百分之三十土地
為隔離綠帶,   並應同意贈與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於該隔離綠帶施設完竣並
完成分割、移轉   登記後,其餘土地始可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第十四條 工業區以
外位於依法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   經工業主管機
關認定得合併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前項申請人應先
與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議同意以獲准變更編定當年度擬合   併使用土地之毗鄰
丁種建築用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與變更編定面積乘積金額百分之三十   捐贈與當地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作為地方建設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經費,並以其   中半數撥交當
地鄉(鎮、市、區)公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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