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 竹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宜蘭縣
嘉 義
臺南市
高雄市
金 門
.汐止區 森泉灣社區
日前訂了一戶新成屋,和建商議定由他們合作的設計公司負 責裝潢,因此以總價議價。建商提出在買屋合約中以總價簽 約,因此簽約時付給自備款,貸款核下來後便全部付給建商 完成交屋程序,對於設計部份則雖然有另一份合約,但付給 裝潢部分的款項則由建商與他們協調,與我們無關。但是因 為簽約完成以及交付貸款時其實裝潢根本尚未開始,應該如 何簽約才能保障買屋人的權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