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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變更設計的加減帳~~
發表者:yomi  發表數:-17 IP:220.142.25.* 2004-11-04 13:47:55

請問一下,各位有沒有變更設計後和建商算加減帳的經驗呢?

我總共退了整套廚具、兩個主臥的木地板(共約15坪)、三個
客臥的石英磚(共約15坪),然後因是四樓透天,我要加裝電
梯,所以在尚未動工前就預留了電梯的位置,建商也配合電
梯廠商,做電梯間的施工,可是不含電梯主體哦~~電梯主體
的費用我是直接對廠商的,建商只幫我做一到四樓的管道
間。

總價近千萬的房子,我本來以為退的東西不少,廚具及木地
板等都標榜高級品,加減後應可拿回一點錢,已經催他們算
加減帳催了幾個月,一直到再一個月就要交屋了,才打電話
跟我說,加減帳算出來,只退我一萬多元,我說要看明細,
他說明細尚未拿到,拿到再傳給我~~我很失望說~~~

我要怎樣才能再和建商爭取一些退款呢??交屋前還要付四十
幾萬的自備尾款,本來十月底就要去付了,我一直遲遲不
付,就是要等加減帳出來,怕付完手上沒籌碼~~現在更不想
付了~~很煩~~請各位幫幫忙,要怎麼做才好呢???

回覆者:tom 發表數:190 IP:218.32.86.* 2004-12-30 18:02:27
回覆 yangss 於 :2004-12-30 12:53:01 的發言內容

謝謝Tom的回答.
我現在的狀況是,因為契約中完全沒提到"移位"要charge這件事,而我是因為現在通知要變更了,才知道這個費用(當然心裡是既質疑又不爽),現在我正在找建商方面溝通,請他們給一個合理的解釋;因為當初建商給的格局不佳,所以我幾乎是整個格局重新規劃,幾乎是全都移位了,如果我只是動了一兩個地方,那也沒什麼好爭的;我的設計師也說,有些建商這一部份會service,不用另外再charge;只是重點在於當初簽約時跟本不知道有另外這筆費用,沒跟建商談,現在契約上沒寫,如果建商硬要收錢,也只能照它的rule走了.

基本上房子喜歡你才會買因為會考量格局..要是買了以後大動格局那還不如去挑一戶比較可以接受不需要改東改析的不是?或是我建議你不要亂改一通不然將來出問題保固建商是不會負責除非建商幫你改..再來是更改格局合理的說本來你就是要出錢因為建商的東西就是這樣沒道理為了你一句不喜歡就幫你做不用錢除非你買得那一戶很差不好賣或是有其他原因所以你就要想要是有裝潢就是盡量用原有的設計去做不要想去變更格局位置或是管線..這樣會比較省錢而一定你變更格局那自然是建商退的少而你捕的多..所以要想好不要被設計師遷著鼻子走亂改一通道時倒楣的人還是你.,其實人有太多選擇不見的好如同今天是成屋後
你還會這樣改?還不是住..所以要變更錢想好怎樣省錢達到目的或是不需要動到太多東西不然還不如去買一戶你可以接受不需要改太多..因為這樣改的話事很傷本的 .,所以我只能勸你要是為了裝潢而有些裝潢又不見的實際..還不如救原有格局變更一下即可不要動太多免的花錢問題又多..比如窗框外牆都部分在室內都釘版子裝潢..那將來漏水時你怎麼辦?及會有臭味發霉
..問題事很多看你自己怎樣想.,我想房子東西不要過度裝潢因為房子本來就是新屋不是?.....

祝你好運
回覆者:yangss 發表數:324 IP:61.66.243.* 2004-12-30 12:53:01
謝謝Tom的回答.
我現在的狀況是,因為契約中完全沒提到"移位"要charge這件事,而我是因為現在通知要變更了,才知道這個費用(當然心裡是既質疑又不爽),現在我正在找建商方面溝通,請他們給一個合理的解釋;因為當初建商給的格局不佳,所以我幾乎是整個格局重新規劃,幾乎是全都移位了,如果我只是動了一兩個地方,那也沒什麼好爭的;我的設計師也說,有些建商這一部份會service,不用另外再charge;只是重點在於當初簽約時跟本不知道有另外這筆費用,沒跟建商談,現在契約上沒寫,如果建商硬要收錢,也只能照它的rule走了.
回覆者:paulmar 發表數:359 IP:61.230.101.* 2004-12-29 19:37:52
要辦理追加減應在客變時或何時提出變更時

廠商應接著辦理批價報價的動作

如此追加減動作才算完成

您才會有個衡量值不值得退或要給建商作

一般到作完這個階段容易會有爭執

也只好與廠商先對完帳再付款

這要求也合理,,只是補當初該完成的手續而已

廠商應會加速與您核對明細的
回覆者:tom 發表數:190 IP:218.32.86.* 2004-12-28 18:09:29
回覆 yangss 於 :2004-12-28 15:48:05 的發言內容

請問Tom,那"移動"水電管線(ex.插座)位置也要加錢嗎?

其實要看你跟建商怎樣壇要是你移動位置很短很近也可能不收費或是收一點..這是要看你跟建商談的技巧或是建商本身對買方服務心態而定
回覆者:yangss 發表數:324 IP:61.66.243.* 2004-12-28 15:48:05
請問Tom,那"移動"水電管線(ex.插座)位置也要加錢嗎?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2004-11-06 15:49:10
我想你的建商可能有違法嫌疑了因為要住戶簽不可以退款得契約
那就是違法消保法的規定了那應該是無效的當然要是雙方有意見
需要法院認定不過就我看要住戶簽約不可以退款的確是違法消保法
規定., 所以官乎你權益的要靠你自己去爭取



看消保法的第二章消費者權益第二節第 十一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
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ans:就一邊
的法源依據來說是不是就是告訴買方一但賣方的契約條款不合理那就是不對的是吧.,這是有
法源依據的可以去查看看.,其實為何有預售屋契約範本其實你要想想要是契約範本太嚴格你
說建商工會..會同意?那是很多專家學者討論過起碼這樣的東西是建商或是一般消費者可以接
受的要是說大家有意見上不一樣起碼有個參考是吧.,道理就是這樣而已.,我也沒說我可以去要
求所有建商都照做但是起碼我可以篩選合法手法可以合理對待買方的.,基本上我不是機動我
覺得要些畫可以隨便但是有些畫不可以隨便因為網友問問題就是不清楚要是我給錯誤的訊息
那會害了對方所以我希望引用一些法條規定讓大家知道.,其實預受屋契約範本對建商來說沒
甚困擾因為好的建商對自己有信心的建商根本不會有怎樣差別反倒是處處排斥的那只能說買
方要多注意.,我也沒說買方要是吃了建商的虧那你可以百分百要消保會幫你處理要到錢...這
畫你又扯遠了.,只是希望買方再簽約前要看清楚建商的契約好好想想哪些問題因為買屋不式
一個保留款問題比如圖面配筋及實際施工品質或是說裡面契約的文字或是應該有的試驗或是
交屋後保固 .........有時間的大家看看或是多道消保會去看看消保法看看可以增加自己的知
識 ------------------------------- 第 十二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
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
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
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 十四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
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 十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
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
定定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1.76.98.* 2004-11-06 12:28:10
既然只有主臥室有浴缸那就只改那邊即可除非載客浴那邊你有
更改肝濕分離的比如淋浴拉門才質或是其他材料如馬桶臉盆或是
漿臉盆移位到廁所外面或是本來在外面你改道裡面..肝濕分離就是
用一到拉門分額出淋浴區...所以要是這邊你沒動那你應該救主臥
退了浴缸那些東西改成淋浴拉門去算價差..而要是說你回覆原本
建商給的要是建商都還沒做哪哪需要給錢?很奇怪的建商.,除非
你有改浴缸或是說你改淋浴拉門及把臉盆移到外面或是...而建商
材料都做了那你當然要付錢不能退而要是都沒做比如一般浴缸
都是要等到建商的室內尼水粉刷後油漆打粗底再來是貼地磚後才會
安裝浴缸淋浴拉門...所以要是地板連地磚都沒貼還沒尼水粉刷其實
建商那邊還沒做都可以退..為何說地磚貼了就來不及了?因為淋浴
拉門要埋門檻擋水所以地磚做的時候會順便做淋浴拉門的門框
或是要是沒門框適用無邊框的玻璃也是一樣要埋擋水門崁..所以你
應該評估一下還有建商叫你簽這樣的契約也不合理因為要是沒做
本來就應該退才對.,其實你應該叫建商給你估價單看看建商是怎樣算
的.不退費也可以看剩多少錢你可以提昇你馬桶等級或是臉盆下崁櫥櫃
或是雖然有浴缸但是你一樣可以在浴室規劃一個淋浴拉門比如L型或是
1字型或是..大概是長寬各90公分就可以而國產的便宜這樣
也是可以因為浴缸是炮的水不會跑出來但是要泡錢總還是會
先淋浴在浴缸...尤其是按摩浴缸都是要先在外面洗一下在泡免的
髒東西阻塞按摩浴缸噴口....不過建商好壞可能是你自己要評估的或許下次小
心想好在作就不會這樣了...
回覆者:Rosanna 發表數:-17 IP:211.76.98.* 2004-11-06 07:38:24
建商最初的設計圖是提供一套乾濕分離在客浴 一套浴缸在主
浴 因為我和先生很少泡澡 也覺得乾濕分離比較好整理 所以
在客變時把兩套都改成了乾濕分離
但後來小孩一直吵著要浴缸泡澡 又參觀了鄰居已做好浴缸的
成品很漂亮 所以想趁我們家的客浴還沒做乾濕分離之前趕緊
改成浴缸式的 (其實我們家改過來之後就等於是客浴和主浴
的浴室配備對調 原本以為這樣可以不用多付追加減帳) 但建
商要我們簽一張不退費的合約 因為我們自己理虧在先 又希望
建商能幫我們及時更改過來 也就簽了 所以之前追加減帳所繳
的一萬五就沒法退回來了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2004-11-05 15:49:29
恩你說得情況是已經改了?要是說本來有浴缸後來改成肝濕分離那要看你改
哪些地方但是相對的你也退了浴缸還有原本浴缸週邊可能會砌磚貼磁磚那都可以
退然後補貼到改成淋浴但是還要看你淋浴是怎樣改比如有淋浴柱?還是普通淋浴
?有做拉門?國產不到8000就可以要是強化玻璃無框的25000-18000跑不掉要看
面積比如長177公分寬190公分而其差價就是強化玻璃佼接金屬的好壞差異..
所以要是建商還沒做及材料商還沒切料施工其實你可以要建商算一下應該還是
可以退一些...另外一個方式其實你原本有淋浴的地方你也可以用橡木桶來作想炮
就用不用就收起來...都可以...不過的確要改前要想好..
回覆者:Rosanna 發表數:-17 IP:211.76.98.* 2004-11-05 10:20:59
一般來說 退建商提供的建材 不會退太多錢的 所以一般都盡
量不退 除非建商提供的建材真的很差
我之前退了浴缸換淋浴乾濕分離 補了一萬五 但後來小孩吵著
要有浴缸泡澡 只好再更改回來 但是這一萬五就沒法退還了
真的虧大了 所以要與不要之間要想清楚喔!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2004-11-04 20:48:09

其實加減帳不會很難就是分兩個部分來談比如減帳你減了哪些東西
單加數量多少小計.,然後再看你追加哪些東西單價數量多少小計
然後兩者相差多少就是你要補或是退這樣而已所以你應該先等建商
的估價單出來後要是裡面的細目比如數量不對或是單價估太高那你
可以跟建商協商.,其實你這樣很不好一般來說應該是先要建商把估價
單給你要是估價項目的單價數量確認對了及雙方可以接受那就做但是
你東西是不是都做了才給估價單?基本上事先給估價單雙方針對退貨是
追加的部分來討論如殺點價..確認後簽名再讓建商施工..比如就地磚來說
單價及數量比如石英磚15坪每坪3000那退45000.,木地板看你有架高?會比
較貴及用的實木也比較貴及種類...一樣打出數量單價小計..
然後要是有改電梯那你可能需要用灌漿rc方式做牆體預留電梯門及機坑
還有防水處理..大概是模板鋼筋混凝土的數量估計 .,模板是估牆體單面
面積.,混凝土試算牆體得體積.,鋼筋算綁鋼筋重量.,基本上要是數量少
起碼要給足夠工資比如做半天也是會算一天的錢而你可以抓模板比如
一公尺平方普通模板大概是340元而混凝土3000磅是1680元及鋼筋綁鋼筋
那這部分變動比較大要看建商怎樣寫.,還有吊料工資及灌漿時需要叫一台
混凝土押送車灌漿出車大概10000外加工人拉管整平起碼要3人抓7500元
每人2500元.,結構體好了以後那你牆體是增加粉刷尼水還是貼面磚?
再來是你原有地方牆面要隔電梯那可能需要加作L型牆面計算如上面..
另外在看你原先地板有留預留筋?要是沒有那牆體要增加當電梯牆
那需要植筋需要看植筋多少支幾號鋼筋計算價錢...另外是管線電路遷移
...那也是一筆費用 .,當然你也可以追減因為原本是地板的地方你可以事先預留洞口
那該洞口的鋼筋模板混凝土也可以退錢.,另外我建議你電梯要先作主體工程安裝
電梯及門框這樣才可以做電梯外的牆面尼水粉刷及地板磁磚施工...在跟電梯
廠商確認一下開洞內的淨長寬夠不夠叫電梯廠商去確認及你量一下問看看
因為有時電梯上去地方有樑那就會縮減坑口的淨空間電梯不夠大會無法安裝

廚具你可以去訪原有的廚具商該套可以退多少而建商拿的價錢當然比擬低
但是可能會用很低的價錢退你..所以怎樣說你都不划算...

基本上先看建商給的估價單看看何不合理..要是說你施工追加的錢很多
當然退很少比如開孔多加牆體需要綁鋼筋釘模板灌漿叫灌漿車及運送
材料額外工人工資....一樓到4樓...

所以我想好好跟建商談談看看能不能減一點...底下的是官方公佈的預售屋契約
應記載及不應記載的事項該規定是法規建商要遵守你可以參考看看就消保法
來說要是底下的建商沒寫要是雙方也爭議到了法院法官也是會依照該法來處理
所以你先看看你契約內跟底下的也哪些不一樣....90年就公佈到現在老早應該要
照法規來但是建商都會偷偷不照法規所以買方有權利要求.,

http://www.lilu.com.tw/serv01.htm
這個網址是無機房電梯的你參考一下人家做的...考慮的要點很多最好多注意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0八三六二六號公告(自公告六個
月後生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過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 政 部  編印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
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
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
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車位部分:

□法定停車位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停車位 為地上(面、下)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
機械式停車位總停車位  個,

□獎勵增設停車位

該停車位□有獨立權狀□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
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可停放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之車輛),另
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平面式停車位其誤差在百
分之二以下且長未逾十公分、寬未逾五公分、高未逾五公分,視為符合規格;但機械式停車
位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長未逾五公分、寬未逾二公分、高未逾二公分者,視為符合規格
(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
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房屋產權登記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包含: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竣工圖上之陽臺、平臺、雨遮及屋簷等)計    平方公尺(  
坪)。

3、共同使用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二)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    」  戶,其土地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坪),應有權利範
圍為  ,計算方式係以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之主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坪)與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    平方公尺(  坪)比例持分(註:或以其他
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產權登
記。

四、共同使用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共同使用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
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
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
室□       及依法令應列入共同使用部分之項目(       )。本「   
 」共同使用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二)前款共同使用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
(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本「    」主建物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  坪)。

五、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
令改變,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計
算。

(二)、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含百分之一)買賣雙方互不找補;惟其
不足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則不足部分賣方均應找補;其超過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以上
者,買方只找補超過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之部分為限(即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
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係以土地與房屋價款之總數(車位如另行計價時,則不含車位價
款)除以房屋面積所計算之平均單價,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三)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以上,不能達契約預定之目的者,買方得解
除契約。

六、房地總價

本契約房地總價(含車位價款 佰  拾  萬  仟元整)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七、付款條件及方式

付款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之付款明細表之規定繳款,如賣方未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定
付款明細表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八、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
萬分之五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
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
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九、地下層共同使用部分權屬

(一)本契約房屋地下室共  層,總面積    平方公尺(  坪),除第四條所列地
下層共同使用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由賣方依法令以法定停車位應有
部分(持分)產權另行出售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未購買法定停車位之承購戶,已充分認知本房地總價並不包括法定停車位之價款,且
所購房屋坪數其地下室應有部分(持分)面積亦未含法定停車位之應有部分(持分)面積。
除緊急避難及公共設施維修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外,已確認並同意對本預售
屋之地下室法定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並無使用管理權等任何權利。

十、屋頂使用權屬

(一)共同使用部分之屋頂突出物不得約定為專用,屋頂避難平臺應為共同使用部分,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至於非屬屋頂避難平臺之樓頂平臺,其依主管機關核准
之建造執照所附圖面上已有約定專用之標示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約範本制定之規約
草約約定之。但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者,應從其決議。

(二)前款約定專用,以依主管機關核准而有不妨礙避難逃生之專用使用設計,並已明確在
設計圖說上標示者為限。

(三)有關非屬屋頂避難平臺之樓頂平臺之使用方式,經規約草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使用限制。專用使用權人,應依其使用面積按坪數增繳管理費
予住戶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十一、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

(一)法定空地產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倘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所附圖
面上已有約定專用之標示時,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者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
約範本制定之規約草約約定之;不得將法定空地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
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二)前款約定專用,以依主管機關核准而有不妨礙避難逃生之專用使用設計,並已明確在
設計圖說上標示者為限。

(三)有關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經規約草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
反法令之使用限制。專用使用權人,應依其使用面積按坪數增繳管理費予住戶管理委員會或
管理負責人。

十二、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
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
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
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
棉、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石棉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及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
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處罰之規定處理。

十三、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年  月  日之前開工,民國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
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
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十四、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
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
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買方就本契約所載之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賣
方限期完成修繕,並得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

前項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
標明不予配設者,不適用之。

十五、房地產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產權登記

土地產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產權登記

房屋產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
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產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
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
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
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之,倘為配合各
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代
理人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
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
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六、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
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
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住戶
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
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
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
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五)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同使用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產生後
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同使用部分管理費。

(六)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產生後,應將申請使用執照專戶儲存之公共基金
及公共設施之驗收後(或未專戶儲存者應提列新臺幣    元)併同移交之。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
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
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
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十八、貸款約定

(一)第六條房地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    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關之
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
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關,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
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關同意將約定
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者,其貸款金額不及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七十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或就貸款不足百分之七十以上之金額部分,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分期清償,並就剩
餘之不足額部分,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按月分期攤還,其期間不得少於七年。

2、可歸責於賣方時,其貸款金額不足原預定貸款金額,賣方應補足不足額之部分,並依原
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
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內一次或經賣方同意之分期給付。

(三)有關金融機關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
賣方返還買方。

十九、貸款撥付

買賣契約如訂有交屋保留款者,於產權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關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
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
金融機關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二十、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之交屋日為準,該日前由賣方負擔,該日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
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
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
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通知之交屋日為準,該日前由賣方負擔,該日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
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二十一、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
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
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產權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
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買方應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產權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
時結清,多退少補。

二十二、產權糾紛之處理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訂約後如有上述糾紛致影響
買方權利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倘逾期賣方仍不解決時,買方得解除本契
約,雙方並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二)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二十三、賣方與工程承攬人財務糾紛之處理及他項權利清理之時機

(一)賣方與工程承攬人發生財務糾紛,賣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前解決;如因賣方曾設定他
項權利予第三人時,賣方應於取得買方之金融機關貸款時,即負責清理塗銷之。倘逾買方所
定相當期限仍未解決,買方得解除本契約,雙方並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二)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二十四、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產權糾紛
之處理」、「賣方與工程承攬人財務糾紛之處理及他項權利清理之時機」之規定者,買方得
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及遲延利息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同時
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
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
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三)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2004-11-04 20:47:52

其實加減帳不會很難就是分兩個部分來談比如減帳你減了哪些東西
單加數量多少小計.,然後再看你追加哪些東西單價數量多少小計
然後兩者相差多少就是你要補或是退這樣而已所以你應該先等建商
的估價單出來後要是裡面的細目比如數量不對或是單價估太高那你
可以跟建商協商.,其實你這樣很不好一般來說應該是先要建商把估價
單給你要是估價項目的單價數量確認對了及雙方可以接受那就做但是
你東西是不是都做了才給估價單?基本上事先給估價單雙方針對退貨是
追加的部分來討論如殺點價..確認後簽名再讓建商施工..比如就地磚來說
單價及數量比如石英磚15坪每坪3000那退45000.,木地板看你有架高?會比
較貴及用的實木也比較貴及種類...一樣打出數量單價小計..
然後要是有改電梯那你可能需要用灌漿rc方式做牆體預留電梯門及機坑
還有防水處理..大概是模板鋼筋混凝土的數量估計 .,模板是估牆體單面
面積.,混凝土試算牆體得體積.,鋼筋算綁鋼筋重量.,基本上要是數量少
起碼要給足夠工資比如做半天也是會算一天的錢而你可以抓模板比如
一公尺平方普通模板大概是340元而混凝土3000磅是1680元及鋼筋綁鋼筋
那這部分變動比較大要看建商怎樣寫.,還有吊料工資及灌漿時需要叫一台
混凝土押送車灌漿出車大概10000外加工人拉管整平起碼要3人抓7500元
每人2500元.,結構體好了以後那你牆體是增加粉刷尼水還是貼面磚?
再來是你原有地方牆面要隔電梯那可能需要加作L型牆面計算如上面..
另外在看你原先地板有留預留筋?要是沒有那牆體要增加當電梯牆
那需要植筋需要看植筋多少支幾號鋼筋計算價錢...另外是管線電路遷移
...那也是一筆費用 .,當然你也可以追減因為原本是地板的地方你可以事先預留洞口
那該洞口的鋼筋模板混凝土也可以退錢.,另外我建議你電梯要先作主體工程安裝
電梯及門框這樣才可以做電梯外的牆面尼水粉刷及地板磁磚施工...在跟電梯
廠商確認一下開洞內的淨長寬夠不夠叫電梯廠商去確認及你量一下問看看
因為有時電梯上去地方有樑那就會縮減坑口的淨空間電梯不夠大會無法安裝

廚具你可以去訪原有的廚具商該套可以退多少而建商拿的價錢當然比擬低
但是可能會用很低的價錢退你..所以怎樣說你都不划算...

基本上先看建商給的估價單看看何不合理..要是說你施工追加的錢很多
當然退很少比如開孔多加牆體需要綁鋼筋釘模板灌漿叫灌漿車及運送
材料額外工人工資....一樓到4樓...

所以我想好好跟建商談談看看能不能減一點...底下的是官方公佈的預售屋契約
應記載及不應記載的事項該規定是法規建商要遵守你可以參考看看就消保法
來說要是底下的建商沒寫要是雙方也爭議到了法院法官也是會依照該法來處理
所以你先看看你契約內跟底下的也哪些不一樣....90年就公佈到現在老早應該要
照法規來但是建商都會偷偷不照法規所以買方有權利要求.,

http://www.lilu.com.tw/serv01.htm
這個網址是無機房電梯的你參考一下人家做的...考慮的要點很多最好多注意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0八三六二六號公告(自公告六個
月後生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過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 政 部  編印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
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
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
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車位部分:

□法定停車位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停車位 為地上(面、下)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
機械式停車位總停車位  個,

□獎勵增設停車位

該停車位□有獨立權狀□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
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可停放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之車輛),另
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平面式停車位其誤差在百
分之二以下且長未逾十公分、寬未逾五公分、高未逾五公分,視為符合規格;但機械式停車
位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長未逾五公分、寬未逾二公分、高未逾二公分者,視為符合規格
(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
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房屋產權登記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包含: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竣工圖上之陽臺、平臺、雨遮及屋簷等)計    平方公尺(  
坪)。

3、共同使用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二)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    」  戶,其土地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坪),應有權利範
圍為  ,計算方式係以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之主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坪)與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    平方公尺(  坪)比例持分(註:或以其他
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產權登
記。

四、共同使用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共同使用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
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
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
室□       及依法令應列入共同使用部分之項目(       )。本「   
 」共同使用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二)前款共同使用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
(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本「    」主建物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  坪)。

五、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
令改變,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計
算。

(二)、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含百分之一)買賣雙方互不找補;惟其
不足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則不足部分賣方均應找補;其超過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以上
者,買方只找補超過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之部分為限(即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
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係以土地與房屋價款之總數(車位如另行計價時,則不含車位價
款)除以房屋面積所計算之平均單價,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三)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以上,不能達契約預定之目的者,買方得解
除契約。

六、房地總價

本契約房地總價(含車位價款 佰  拾  萬  仟元整)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七、付款條件及方式

付款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之付款明細表之規定繳款,如賣方未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定
付款明細表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八、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
萬分之五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
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
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九、地下層共同使用部分權屬

(一)本契約房屋地下室共  層,總面積    平方公尺(  坪),除第四條所列地
下層共同使用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由賣方依法令以法定停車位應有
部分(持分)產權另行出售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未購買法定停車位之承購戶,已充分認知本房地總價並不包括法定停車位之價款,且
所購房屋坪數其地下室應有部分(持分)面積亦未含法定停車位之應有部分(持分)面積。
除緊急避難及公共設施維修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外,已確認並同意對本預售
屋之地下室法定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並無使用管理權等任何權利。

十、屋頂使用權屬

(一)共同使用部分之屋頂突出物不得約定為專用,屋頂避難平臺應為共同使用部分,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至於非屬屋頂避難平臺之樓頂平臺,其依主管機關核准
之建造執照所附圖面上已有約定專用之標示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約範本制定之規約
草約約定之。但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者,應從其決議。

(二)前款約定專用,以依主管機關核准而有不妨礙避難逃生之專用使用設計,並已明確在
設計圖說上標示者為限。

(三)有關非屬屋頂避難平臺之樓頂平臺之使用方式,經規約草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使用限制。專用使用權人,應依其使用面積按坪數增繳管理費
予住戶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十一、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

(一)法定空地產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倘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所附圖
面上已有約定專用之標示時,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者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
約範本制定之規約草約約定之;不得將法定空地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
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二)前款約定專用,以依主管機關核准而有不妨礙避難逃生之專用使用設計,並已明確在
設計圖說上標示者為限。

(三)有關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經規約草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
反法令之使用限制。專用使用權人,應依其使用面積按坪數增繳管理費予住戶管理委員會或
管理負責人。

十二、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
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
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
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
棉、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石棉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及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
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處罰之規定處理。

十三、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年  月  日之前開工,民國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
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
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十四、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
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
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買方就本契約所載之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賣
方限期完成修繕,並得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

前項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
標明不予配設者,不適用之。

十五、房地產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產權登記

土地產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產權登記

房屋產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
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產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
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
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
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之,倘為配合各
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代
理人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
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
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六、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
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
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住戶
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
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
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
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五)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同使用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產生後
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同使用部分管理費。

(六)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產生後,應將申請使用執照專戶儲存之公共基金
及公共設施之驗收後(或未專戶儲存者應提列新臺幣    元)併同移交之。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
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
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
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十八、貸款約定

(一)第六條房地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    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關之
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
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關,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
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關同意將約定
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者,其貸款金額不及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七十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或就貸款不足百分之七十以上之金額部分,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分期清償,並就剩
餘之不足額部分,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按月分期攤還,其期間不得少於七年。

2、可歸責於賣方時,其貸款金額不足原預定貸款金額,賣方應補足不足額之部分,並依原
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
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內一次或經賣方同意之分期給付。

(三)有關金融機關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
賣方返還買方。

十九、貸款撥付

買賣契約如訂有交屋保留款者,於產權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關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
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
金融機關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二十、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之交屋日為準,該日前由賣方負擔,該日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
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
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
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通知之交屋日為準,該日前由賣方負擔,該日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
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二十一、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
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
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產權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
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買方應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產權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
時結清,多退少補。

二十二、產權糾紛之處理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訂約後如有上述糾紛致影響
買方權利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倘逾期賣方仍不解決時,買方得解除本契
約,雙方並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二)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二十三、賣方與工程承攬人財務糾紛之處理及他項權利清理之時機

(一)賣方與工程承攬人發生財務糾紛,賣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前解決;如因賣方曾設定他
項權利予第三人時,賣方應於取得買方之金融機關貸款時,即負責清理塗銷之。倘逾買方所
定相當期限仍未解決,買方得解除本契約,雙方並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二)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二十四、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產權糾紛
之處理」、「賣方與工程承攬人財務糾紛之處理及他項權利清理之時機」之規定者,買方得
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及遲延利息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同時
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
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
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三)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回覆者:yomi 發表數:-17 IP:220.142.25.* 2004-11-04 17:55:21
沒有人可以回答我嗎~~
很鬱卒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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