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氣社區

社區型透天集合住宅,可否要求建商像一般大樓一樣提供管理基金
發表者:james  發表數:-17 IP:61.220.98.* 2004-10-04 17:30:46

大樓一般建商會先成立管理委員會,再住戶進住一定比例或一段
時間之後,再由住戶自行接手,最重要的是有法律規定要提撥一
定額度的管理基金,想問的是這樣的法條在哪裡,什麼樣的法律
第幾條,還有就是透天的集合式住宅,就是社區型透天,可不可
以要求,因為我有一個同學也買社區型透天,建商有撥管理基
金,可是我買的社區型透天,建商確不願意提撥,所以請各位幫
忙給一些意見

回覆者:Ken 發表數:-17 IP:70.66.38.* 2004-10-06 07:30:2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時間: 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

第6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
額提列公共基
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 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 逾新台幣一千萬元至新台幣一億元者,超過新台幣一千萬
元部分為千
分之十五。
三 逾新台幣一億元至新台幣十億元者,超過新台幣一億元部
分為千分之
五。
四 逾新台幣十億元者,超過新台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工程造價在建照上有明文記載,去看看就明白了.
回覆者:Ken 發表數:-17 IP:70.66.38.* 2004-10-06 07:24:35
看看下列法條是否符合你所買的房子.若你買的透天房子為一
棟一張建照的就不符合下列法規規定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修正時間: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3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
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第18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
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
用執照申請時
,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於公寓大廈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
定點交共用部
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報備
,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
管理。其運用
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
公布施行前,
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回覆者:mush 發表數:-17 IP:211.20.131.* 2004-10-05 13:35:37
法律規定要提撥一定額度的管理基金
這是一定有的 只要建照是84年之後的
不過友人知道這個基金是佔建築成本的多少呢(比例是多少)
回覆者:歐吉桑 發表數:-17 IP:211.21.198.* 2004-10-05 11:37:23
我買的是前院停車型的社區,建商也是在簽約前就告知會提播一筆管理基金,所以要向建商反
映爭取自己的權益哦!
回覆者:歐吉桑 發表數:-17 IP:211.21.198.* 2004-10-05 11:37:05
我買的也是前院停車型的社區,建商也是在簽約前就告知會提播一筆管理基金,所以要向建商
反映爭取自己的權益哦!
回覆者:ERIC 發表數:-17 IP:203.70.106.* 2004-10-04 19:09:14
我買的社區型透天
建商在還沒買屋的時候
就說會主動提出一筆經費當作社區基金喔
※ 本討論文章係由該作者擔保其合法性,不代表本網站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