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型透天集合住宅,可否要求建商像一般大樓一樣提供管理基金 |
發表者:james 發表數:-17 IP:61.220.98.* | 2004-10-04 17:3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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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一般建商會先成立管理委員會,再住戶進住一定比例或一段 |
回覆者:Ken 發表數:-17 IP:70.66.38.* | 2004-10-06 07:30:21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時間: 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 第6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 額提列公共基 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 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 逾新台幣一千萬元至新台幣一億元者,超過新台幣一千萬 元部分為千 分之十五。 三 逾新台幣一億元至新台幣十億元者,超過新台幣一億元部 分為千分之 五。 四 逾新台幣十億元者,超過新台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工程造價在建照上有明文記載,去看看就明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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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Ken 發表數:-17 IP:70.66.38.* | 2004-10-06 07:24:35 |
看看下列法條是否符合你所買的房子.若你買的透天房子為一 棟一張建照的就不符合下列法規規定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修正時間: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3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 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第18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 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 用執照申請時 ,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於公寓大廈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 定點交共用部 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報備 ,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 管理。其運用 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 公布施行前, 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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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mush 發表數:-17 IP:211.20.131.* | 2004-10-05 13:35:37 |
法律規定要提撥一定額度的管理基金 這是一定有的 只要建照是84年之後的 不過友人知道這個基金是佔建築成本的多少呢(比例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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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歐吉桑 發表數:-17 IP:211.21.198.* | 2004-10-05 11:37:23 |
我買的是前院停車型的社區,建商也是在簽約前就告知會提播一筆管理基金,所以要向建商反 映爭取自己的權益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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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歐吉桑 發表數:-17 IP:211.21.198.* | 2004-10-05 11:37:05 |
我買的也是前院停車型的社區,建商也是在簽約前就告知會提播一筆管理基金,所以要向建商 反映爭取自己的權益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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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ERIC 發表數:-17 IP:203.70.106.* | 2004-10-04 19:09:14 |
我買的社區型透天 建商在還沒買屋的時候 就說會主動提出一筆經費當作社區基金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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