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氣社區

經紀人規定延長了
發表者:sway  發表數:-17 IP:61.222.156.* 2002-01-30 16:06:5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經 總統令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後,有關經紀營業員資格
之取得係以經「訓練合格」取代原「測定合格」。本部爰依照修正後條文擬訂「不動產經紀
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惟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之作業程序,該辦法至九十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始行發布。因時間倉促,恐有意從事經紀業者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本條例緩
衝期屆滿前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者數量有限。為避免經紀業者招募營業員困難而影響企業經
營,故本條例第十七條有關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營業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規定及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經紀業違反第十七條(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營業員資格者)之
處罰規定延至本(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執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0一四二六號

回覆者:yams 發表數:-17 IP:61.222.156.* 2002-02-01 13:46:46
這消息應該對房仲業來說是一個鼓舞才是
為何遲至今都沒見報呢?
難道
這比營業保證金還要微不足道?
還是
反正已經延長了,就沒有炒作的價值?
※ 本討論文章係由該作者擔保其合法性,不代表本網站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