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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指陽台外推 + 加窗需申請, 還是只要加窗就必須申
請?? 看不是很懂....
引述新聞如下:
陽台外推加窗 需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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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北區房屋
2004/06/06
住宅大樓在陽台上加一道玻璃帷幕窗,或在陽台外側加設八
角窗的情形,在台灣相當常見;這種做法有的只是為了遮
雨,或避免晾曬的衣服被雨水打溼,但事實上,許多人把陽
台與室內之間的外牆打掉,以增加室內可使用的面積。
上述這種在陽台加窗的做法有增建之嫌,營建署曾先後在民
國63年及84年發布解釋函表示,只在陽台上加裝窗戶,並未
把原有外牆拆除者,可不必申請建造執照,亦即並不認定是
違建。
不過,為增加室內使用面積,許多人索性把外牆拆掉,使室
內空間外推到陽台,這明顯違反都市計畫法和建築法,有擴
大建築容積之虞。
因此營建署認為民眾加窗的行為普遍「變質」,所以已公告
廢止過去的解釋函,回歸建築法,並在新修正的建築法中明
訂,只要有變更主要結構、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
設備、停車空間和其他與原使用執照不符的行為時,都必須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這等於是宣告;不再容許陽台外推加
窗,除非事先申請變更使用獲准。
營建署廢除多年來的行政命令,讓建築物的外觀免於人為的
破壞,對維護都市建築景觀、公共安全有正面的幫助;不過
在建築法規提供樓地板面積獎勵的誘因下,陽台面積若未超
過建築面積的八分之一的部分,不必計算在建築面積裡。
這等於是政府免費奉送的,建商為了營利,自然要好好利
用。因此建築物突然「長出」許多大而不當的陽台的現象,
屢見不鮮。
據了解,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已明確拒絕陽台加窗的申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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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既有的陽台加窗行為,則仍依原解釋函的精神處理,也就
是把外牆拆除者仍依違建查報處理。對於已在陽台加窗的住
宅可以不溯既往;但對將陽台外推同時拆除原外牆者,若經
檢舉或經主管機關查報,仍將依違建查報拆除。
營建署則認為,陽台加窗的違建還是要明確規範,回歸建造
管制流程控管,因此,地方建管機關不須完全不准陽台加窗
的變更使用申請,但應有專業合理的考量,訂出明確的規範
供民眾遵循;如果為了防盜而加設,不妨考慮全棟大樓統一
型式和施做,但應由公寓大廈管委會負責約束。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可以從三方面處理:
一、可以參照新修訂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16條及第56
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及約定
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陽台屬於專有部份的附屬建築,如變更使用即已違反規定。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
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的主要構造。若違反
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
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此外,建商所訂立的規約草約,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召開前視同規約,而目前各建商的草約皆按規約範本訂立,
因此其內容應該會有不得變更外牆等相關規定,如有,則該
承購人也不得變更外牆。
二、可將上述情形內容寄發存證信函予建商(起造人),要
求限期改善。
三、也可至現場將違規情形拍照存證(最好有日期),並據
此向建管單位提出檢舉。